精神病人,法律上根据病情的不同,会定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顾名思义是不具备完整行使民事行为的人群,那他们是否享有子女探望权呢?如果享有这项权利,他们又该如何主张呢?笔者以其亲身代理的一起一波三折,历经两审终审改判的案例,为你揭开精神分裂症父亲如何主张行使自己探望权的故事。
背景介绍
曹某与周某本是非常恩爱的夫妻,婚后不久就生育了一个乖乖女儿。都说女儿是父亲的小棉袄,前世情人,曹某也是格外的疼爱,曹某的父母也就是女孩儿的爷爷奶奶也非常开明,并没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因曹某婚后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原因,小女孩基本上是爷爷奶奶一把屎一把尿带大的,爷爷奶奶更是把小女孩儿当作手中的明珠捧着、溺爱着。
但爱情终抵不过生活的琐碎,结婚十年后,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曹某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其女儿被判决由周某抚养。判决离婚之后,周某便更换了工作,并带着女儿搬出了原来的家、转了学,又将曹某的联系方式全部拉黑,随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导致曹某无法联系上周某,即使偶尔联系上周某,也被周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或故意制造各种阻碍,导致两年时间里曹某都没能顺利探望女儿。后来曹某好不容易打听到女儿上学的学校,为了缓解对女儿的思念之情。只有在学校门口等女儿(孙女)放学,远远看上一眼。但曹某有几次在学校门口等女儿时,喊她却不答应。就连这样的见面马上也成为奢望,女儿即将小学毕业,以后不知道会被周某带去哪里……
曹某心急如焚,为了夺回女儿的抚养权,找到张律师希望能够尽快起诉帮他要回女儿。张律师接待曹某和他父母一家之后,起初也觉得周某的行为既严重损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影响曹某与其女儿的亲子感情培养,也损害了孩子的心理健康,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准备立即为曹某做起诉准备,结果没想到的是,曹某又补充到2019年5月,周某曾经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法院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曹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最后,被法院判决认定曹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曹某的父作为其监护人。曹某也担心其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病史的事实,可能对其主张探望权非常不利,一旦得不到支持,可能连孩子的爷爷奶奶也再无法见到孙女。都说隔辈亲,这次来主张探望权,一半也是爷爷奶奶的主意。所以曹某恳求张律师一定要想想办法,即使不让他探望孩子,也要想办法让爷爷奶奶定期见下孙女,以解老人们的思念之情。
案情简介
由于我国没有明确规定隔代祖父母的探望权,在张律师的劝说下,还是直接以曹某的名义提起了探望权诉讼。诉请法院:1、判令曹某每周可探望婚生女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五下午由曹某至学校将女儿接回住处,周六晚将女儿送至周某住处;2、判令曹某可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享有与其女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
一审中,我方代表曹某向法庭举示了医院出具的曹某病情已经稳定的情况说明,证明其所患病情并不影响其行使探望权。但周某举示了2017年4月曹某对其进行殴打后的照片、报警记录,2019年3月双方的婚生女的报警记录、以及认定曹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和该案中所做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不利的证据。庭审中,法官也当庭询问了曹某女儿的意见,其女儿当时表示不愿意接受曹某的探视。最终,一审法院以曹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未治愈,且该疾病属于不利于曹某女儿身心健康成长的疾病,影响其行使探望权,认为应当中止曹某甲的探望权,驳回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不利的一审判决结果,张律和曹某都没有放弃,果断提出上诉。二审中经律师调查取证发现一审中周某举示的“2019年3月曹某女儿的报警记录”与公安机关登记备案记载不同,显然出现了2份内容不同,时间、编号一致的报警回执。但我方调取的报警回执中,并无周某提交证据中的以下内容“爷爷奶奶不准我在家住,让我滚……”等对曹某不利的内容。二审中,我方提交了上述新证据,并结合曹某的病历及医嘱进行了详细分析,论证了曹某的现有身体健康情况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发展的问题。又结合曹某女儿出生起就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由他们带大,一直以来和爷爷奶奶的感情都很好的实际情况,从情理角度论证了保障曹某的探望权,其实也是在保障长期共同生活居住人祖父母隔代探望权的观点。
在二审最后陈述阶段,张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到:“希望男女双方应在探望过程中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保障探望的顺利进行。依法保障曹某对女儿的定期探望,是努力给孩子创造温馨、宽松的生活、学习环境的另一种形式。曹某的女儿现已经12岁,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希望曹某在行使探望权时,对于探望的形式应当充分征求和尊重女儿的意愿,使其能够充分感受到,父亲探望带来的亲子相处的快乐和喜悦。周某作为女儿的直接抚养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积极教育和引导女儿正确看待父亲曹某所患疾病,对曹某作为父亲的关爱行为给予积极回应和反馈。让女儿认识到自己在父亲面前的言行,能够对父亲疾病的治疗产生较大影响。让女儿在享受父母双方关爱的同时,也能够认识到自己作为子女也可以力所能及的帮助患病的父亲尽快恢复健康,这将对女儿今后的成长产生积极影响。”
二审法院在详细审理之后,全部采纳了我方观点,在后续的判决书中也都全文予以了引用。终于在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1、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曹某每月探望其女儿一次,每次4小时(限定白天),曹某的监护人(祖父母)及女儿的监护人(周某)均应当在场;2、周某对曹某上述探望权的行使负有协助义务。
法理研析
一、探望权属于父母与孩子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来看,探望权的行使主体主要在离婚父母之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一种权利,而相对方承担配合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民间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事实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者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处理探望权纠纷应当坚持的重要甚至是首要原则,但同时也不能因此忽视探望子女也是父母实现对子女亲权的重要方式。而且在父母离婚后,通过父或者母的探望行为,保持子女生活中惯常人际交往关系的稳定,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无好处。
因此,探望权既要考虑子女一方的心理需求,也要考虑父母一方的心理需求,共同保障才能使亲子关系稳定,才能更好的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成长。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被剥夺探望权
本案中,曹某虽然于2019年7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的、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曹某在被确诊后两年里一直积极接受治疗服药。二审中,我们也请专门的精神疾病中心出具了医疗诊断书表明,曹某甲目前病情稳定,只是仍需坚持服药。曹某在一、二审中的庭审中,表现出来的精神状况都比较良好,能够控制自身行为,思路和表达都比较清晰,具备与他人正常相处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使民事行为的资格、认知、决策、行动力方面,只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存在欠缺。具体在哪种环境下,或者哪个时段下行为能力存在欠缺,需要结合具体个案案情具体分析,而不是一概而论,简单粗暴的以一个曾经有的精神疾病诊断,就一刀切的剥夺其应有的民事权利。反而就曹某这种患有一定精神疾病,正在用药治疗康复期间、病情稳定的病人而言,探望权的满足、亲权的保障、血浓于水亲情的滋润,反而更有利于曹某的彻底康复。因此,虽然曹某曾经罹患精神疾病,但现在的身体状况并不会对女儿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影响,更不会影响他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其探望权的行使。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
曹某女儿目前处于学业及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正需要稳定,平和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探望频次不宜频繁、密集。同时鉴于曹某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常规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考虑到从最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曹某在行使探望权时宜由其监护人陪同。同时曹某女儿曾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与祖父母有亲情的纽带,祖父母以曹某监护人的名义,共同探望孙子女,也能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的探望需求,维系家庭和睦的良好氛围。
因此,法院酌情确定由曹某在其父母监护状态下,每月探望女儿一次,每次时长4小时且在白天的方式,完美照顾了曹某及其父母的探望权需求,又兼顾了未成年子女的学习压力,心理健康,以及周某对孩子探望期间安全的担忧。非常值得学习借鉴和推广。
四、隔代探望权的行使
如前所述,隔代探望权并未明确规定在民法典中,本案中代理律师也无法直接以曹某父母名义起诉主张隔代探望权。但“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涉及抚养权、探望权案件的基本原则。关于“隔代探望权”制度,其实也是在此原则基础上的延伸,虽在《民法典》中并无规定,但在《民法典》草案中出现过这一提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给出的解答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达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由此可见,“隔代探望权”只是暂时不宜作为一项制度加以规定,但是在实践个案中,“隔代探望权”已经广泛存在。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判决虽无直接支持“隔代探望权”,但从结果来看,也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达到了委托人及其父亲探望孩子的目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行使探望权及隔代探望权行使简析
作者:张玉婷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精神病人,法律上根据病情的不同,会定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顾名思义是不具备完整行使民事行为的人群,那他们是否享有子女探望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