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比尔・坎宁安身穿蓝色清洁工外套,脚骑二八单车,脖间挂着尼康FM2,穿梭在纽约街头,在人群中记录真实而充满活力的“秀场”。纽约街头,路人昂首挺胸、欣喜若狂,为了能让比尔驻足身着盛装;但若是比尔穿越到现在的北京三里屯,大妈可能会一把抢过比尔的相机,嘴里振振有词:“小伙子,你拍我闺女,你问过《民法典》了吗?!”
为什么文艺青年的街拍梦,在今天的中国可能会成为“律师函警告”?答案就藏在比尔的蓝色外套口袋里——《民法典》第1019条。
一 法律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较之《民法通则》(现已废止)“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表述,《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扩大至非商业用途,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包括哪些呢?我们依然需要去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中寻找答案。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合理实施某些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包括①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③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二 当前现状
看到这儿,很多摄影爱好者会觉得拍摄前征求被拍者的同意不现实:美丽有时就是那么转瞬即逝的一瞬间,错过了就没有了;就算去征求意见了,很多人也不会同意。
这正是问题所在。只要是不经过当事人允许的,拍摄特定的对象,并把偷拍照片公布传播,即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就存在非常大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即使只是背影、或者将人的肖像作模糊化处理后,若发布于公共平台并被他人认出,即被认定为侵权,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2023年杭州互联网法院有一个案例,某博主未经女孩许可,将女孩穿lo裙的背影发布于公共平台,因女孩裙撑褶皱特征被熟人认出,最终判令博主删除照片并对女孩进行赔偿;无独有偶,北京法院有个案例,博主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在网络上发布了她的穿搭视频,即使对肖像权人的面部进行了贴纸化处理,但因肖像权人的纹身特征被粉丝认出,最后被判定为侵权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可识别性的认定
基于在司法实践中“可识别性”的认定日趋灵活,身体局部特征、场景信息、社交圈层特征均可能成为判断依据,故拍摄者在网络上发布相关图片或视频时,需对被拍者彻底匿名化处理,即除遮挡面部之外,还需对具有“可识别性”的特征(如独特的纹身、标志性的服饰等)进行模糊化处理,谨慎配文;若影像可能暴露其身份,应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而对于权利人,若发现肖像权遭到侵犯,首先应该固定证据,对相关内容进行截图(包括侵权的信息、发布者信息等),之后联系平台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四 结语
如果比尔生活在2025年的中国,他的自行车筐里或许塞满了《民法典》的授权书,标语牌却倔强高举:“Fashion is free, but rights are not.”——毕竟杭州法院判一张背影照值2k,而武康路奶奶的街拍能换1.2w赔偿。这个时代,街拍神的终极装备不再是徕卡,是随身公证员。
当街拍大师比尔穿越到民法典时代:你的镜头可能正在“踩雷”?
作者:钱煜炜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导语 比尔・坎宁安身穿蓝色清洁工外套,脚骑二八单车,脖间挂着尼康FM2,穿梭在纽约街头,在人群中记录真实而充满活力的“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