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5年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与亿睿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针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维持决定,认为亿睿科公司在“B612咔叽”应用程序中提供“少女漫画特效”功能时使用了与抖音公司在“抖音”产品中的“变身漫画特效”高度相似的模型,起到替代效果,侵犯了抖音公司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明确抖音公司“变身漫画特效”的AI模型(结构及参数)构成抖音公司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整体而言,本案在AI模型产品保护方面未基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路径,而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采取了竞争利益保护的路径,同时明确了AI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可保护性。
基本案情
在本案中,原告抖音公司在先投入大量资源(包括聘用手绘师、模型训练和调整等)开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并在“抖音”产品中上线,可以将用户实时拍摄照片、视频转换为漫画风格。被告亿睿科公司运营“B612咔叽”应用程序,并在后上线“少女漫画特效”,同样用于将照片、视频转换为漫画风格。抖音公司认为亿睿科公司的“少女漫画特效”模型与其“变身漫画特效”模型在结构、参数等方面存在高度的相似性,主张亿睿科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且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下的创作行为既不能是单纯积累素材、数据、创造生成工具的行为,也不能是按照既定的规则机械地完成一种工作,缺乏创作空间的行为。法院分阶段讨论并认为抖音公司的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在风格化量产阶段的漫画创作属于数据积累工作;模型训练行为属于创造生成工具;用户启动特效拍摄属于提供被转换内容;生成阶段则由于真人与成像效果存在唯一或有限的对应性,无法体现自然人思想、情感和个性。因此未支持著作权侵权的主张。在二审中,原被告均未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认定提出上诉。
不正当竞争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亿睿科公司通过使用与“变身漫画特效”高度相似(已在庭审中得到证明)的模型使“少女漫画特效”能够起到替代变身漫画特效的效果,损害了抖音公司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在抖音公司是否具备竞争利益时仅基于特效应用产品进行了论述,即本案竞争利益保护的范围是特效产品本身。一审法院认为,“变身漫画特效”产品发挥了维护用户粘性、保持原有用户活跃度以及吸引新用户的作用,抖音APP的流量亦会因为该款特效的吸引力而增强,因此该款特效能够体现抖音公司的竞争利益。
二审法院重新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了论述:
首先,抖音公司对于“变身漫画特效”具有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抖音公司为研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投入大量经营资源,变身漫画特效的成像效果也经历了不断优化的过程,而“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经过数据训练和调校后的参数与结构,使得用户在使用抖音 APP时可生成与真人具有对应关系的动漫形象,为抖音公司取得了创新优势、经营收益和市场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竞争利益保护的范围为特效模型(结构和参数),这也是抖音公司的明确主张,对一审法院的论述进行了纠正。
其次,被告亿睿科公司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形成的AI模型结构和参数,节省了绘制训练数据、模型训练的时间和投入,短时间内打破抖音公司通过手绘训练数据、算力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和技术壁垒,并在抖音公司特效上线后不久与其竞争流量和用户,其行为违反AI研发经营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在判决书中,司法鉴定和专家意见表明,“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系随抖音APP发放至用户终端在本地运行,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取模型本身并进行解密,从而获取模型的结构和参数,因此被告有接触涉争模型的可能性。
最后,被诉行为间接阻碍抖音公司获得竞争收益,收回创新投资,影响正常的供求机制和创新机制,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并商业化利用他人模型也会导致市场激励机制失灵,扰乱AI模型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
全国首例涉AI模型结构及参数受反法保护判决公开
作者:中伦数据团队来源:TMT法律论坛

导读 2025年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与亿睿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