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因被执行人利用各种手段规避执行,导致不少案件执行不到位或执行不能,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7月1日,“两高一部”新出台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2025拒执罪意见》(法发〔2025〕8号,简称“《法发〔2025〕8号意见》”)正式生效,该文件针对各部门对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处理进行了明确,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拒执罪”吧。
一、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拒执罪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能构成拒执罪: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五)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
(六)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
(七)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
(八)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
(十五)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十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追究拒执罪的时间节点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即追究拒执罪的起始时间,可追溯至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之日。
四、拒执罪的处罚后果
(一)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拒执罪的启动流程
(一)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移送
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身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令收集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穷尽常规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且人民法院通过自身调查,发现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的,可以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三)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
经尝试公诉途径失败(必要前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提起自诉时,除刑事自诉本身应提交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尝试公诉途径失败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材料或超30日未予答复的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六、结语
《法发〔2025〕8号意见》的出台,让申请执行人面对“老赖”有了更加明确的“武器”,通过刑事手段向被执行人施压,即使过程艰难,也不失为惩戒"老赖"、捍卫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
本篇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适用于学术和实务探讨,不得视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docx
“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办?拒执罪了解一下
作者:唐成榅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长期以来,因被执行人利用各种手段规避执行,导致不少案件执行不到位或执行不能,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