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那些事儿】都是交易密码惹的祸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例 程先生与某证券营业部签订《股票经纪合同》,委托该证券营业部按程先生的交易指令进行股票交易。双方约定,程先生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通过交易账号、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案例
程先生与某证券营业部签订《股票经纪合同》,委托该证券营业部按程先生的交易指令进行股票交易。双方约定,程先生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通过交易账号、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2014年11月,程先生发现2014年11月2日至11月27日期间,账户上的数额减少了16178元,而在此期间,程先生称并未下达任何交易指令。程先生要求该证券营业部赔偿其损失。

裁决结果:
程先生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理由
程先生未能举证交易指令是证券营业部窃取其密码或利用自身技术优势所为,也未举证证明交易系统不安全致他人入侵系统或破解密码下达指令,故通过客户号及密码进行的交易应视为程先生所为。
今日说案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股票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但也带来了问题,如开篇案例的纠纷,投资者说自己未交易可是账户的余额在减少,证券营业部说投资者用账户、密码登录了系统下达了交易指令。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呢?下面围绕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网上委托进行的股票交易,目前来说,主要是以私人密码验证为识别手段。私人密码,通常是指由本人产生只为本人知悉,用于身份识别及表示同意的数字电文,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操作系统中,只有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和客户号,交易才能进行,否则,即使是投资者本人也无法执行交易指令。正常情况下,通过输入正确的客户号及密码进入操作系统进行的交易都视为投资者本人的交易行为。本案中,证券营业部提供的《数据系统交易情况说明》显示,程先生的账户在2014年11月2日至11月30日之间的股票交易行为均是通过网上密码交易方式进行的,在系统未显示异常的情况下,证券营业部执行交易指令是一般的履约行为。故在交易中产生的损失,是股市风险,应由程先生自行承担。
当然,不能绝对地认为使用密码下达的交易指令都是投资者的行为。也存在例外情形,即假如证券营业部的操作系统被黑客入侵或本身有重大缺陷,发生他人冒用密码进行交易,并产生损失的,证券营业部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程先生称证券营业部的操作系统存在漏洞,可能被他人入侵,他人冒用程先生的名义下达交易指令。但程先生并没有举证证明该主张,程先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欲证明操作系统被黑客入侵,不要说普通投资者,就是侦查机关也有一定的难度吧!对于例外情形,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呢?
:对于投资者而言,若想适用例外情形,则须证明券商的操作系统存在问题,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对一般投资者而言,确实有难度。但是也不能就随意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随意适用的话,一来,券商未必有更强的举证能力,二来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一旦股票投资产生损失,投资者就可能把矛头指向券商,称系统存在缺陷,要求券商证明系统完善、安全,于是通过仲裁或诉讼转移风险,从而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除非在某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的投资者未登录过系统下达指令却发生亏损,并向证券业监管部门投诉的情形。
小贴士:为避免资金因非投资者交易意愿造成不当减损,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不能轻易告诉他人,否则造成的损失不受保护;
网吧的计算机往往缺少必要的杀毒软件,且人员复杂,在网吧等公共场合容易泄露密码,故不要选择在网吧等公共场合通过网络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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