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其约定性源于股东资质与公司自治的需要,法定性源于公司独立人格与独立责任的需要。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基本原则,即在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下,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履行货币出资义务的方式与要求
从出资方式看,股东出资分为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具体要求。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如公司章程规定为实缴货币出资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或增资时一次性足额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的账户;如公司章程规定为认缴货币出资的,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至时足额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账户。除了可用人民币出资,也可用外币出资。股东须保证出资的货币来源合法。
如果公司尚未成立,则可以将货币出资存入拟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条款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公司法》将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形式由过去列举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延伸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财产”需要注意两点:
首先,并非所有的非货币财产均可用于出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前提是该财产可以评估作价,并可依法转让。不能评估作价或不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不能用于出资。
其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对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并且评估作价时不能高估或低估财产价值。经营实践中,时有发生以非货币出资,对相应财产高估作价的情况,此时股东可能被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就差额部分补缴出资。
以实物出资,需要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如果股东以不动产实物出资,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如果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则需将用于出资的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并办理交付手续。如飞机、轮船等特殊动产,还应办理转移登记。
债权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出资作为挽救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即通常所说的“债转股”。该种方式的债权一般经过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的审查和确认,其对债权的情况是比较明晰的。
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包含两种形式:一是公司债权人以其对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债务增资入股,由债权人转化为股东;二是股东以对其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对公司负有的出资义务。除破产程序中明确不允许这种抵销外,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如果股东以债权向公司出资时,应注意审查哪些内容:
(1)书面合意。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方式;
(2)债权的可转让性。股东用作出资的债权应具有转让性,不得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订立合同项下的债权作价出资,如:赠与、雇佣等合同项下的债权;
(3)债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出资债权未超过诉讼或者仲裁时效,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且不存在抗辩权、抵销权等;
(4)债权的确定性。股东出资的债权具有确定性,附期限或附条件等不确定的债权不宜用作股东出资;
(5)具有货币价值。拟出资债权的实际价值,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专业、公允的评估;
(6)合规性。债权出资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7)为避免出现债权权属不清晰、有争议、有瑕疵等情形,公司可考虑要求出资人对其出资提供担保,承诺在债务到期后公司不能有效受偿的情况下,由其补足出资。
案例分析
上诉人刘某某、陕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某、西安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公司”)之间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判定,债务人某酒店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强制执行,仅查封六辆汽车,显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鉴于刘某某、某实业公司首次出资800万元无银行凭证,债转股证据不充分,应分别在未出资的200万及180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要求二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债转股的事实,以及能否认定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本案债转股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缺乏必备要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审查债转股法定程序。若把控不严,不良债权转股权将冲击公司资本保障体系,违背资本维持与充实原则,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不良债权转股权可能导致资本看似增加,实则虚增,公司实际资产并未有效扩充,反而可能因不良债权的潜在风险而面临困境。
执业总结
股东对公司所缴出资义务是以经营公司为基础,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性,也是公司经营能力和确保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保障。
1、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要注意程序需要合法合规,需经股东会决议并将修改后的章程于公司登记机关处备案;
2.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要注意抵销时的财产状况。以债权抵销对公司的出资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避免公司后期资产状况恶化,带来不良效力产生争议,需注意留存抵销时点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明公司符合资产大于负债,具有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股东履行出资方式及能否以其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作者: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股东出资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其约定性源于股东资质与公司自治的需要,法定性源于公司独立人格与独立责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