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内容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内容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刑法》在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遏制病毒传播、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内容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刑法》在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遏制病毒传播、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立法工作机关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和需要,在2020年12月26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意义重大。
修正的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将传染病的种类由“甲类传染病”修改为“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甲类传染病包括霍乱、鼠疫,作为本罪的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非典防疫时期,卫生部将非典认定为乙类传染病,导致“非典”患者逃避治疗、强制隔离等措施而故意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不能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只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经过修改后拓宽了适用范围,更加契合司法实际。
二、将“卫生防疫机构”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这是适应卫生行政部门机构设置变化的要求。
三、将“粪便”改为“场所和物品”,扩大了消毒的范围。
四、增加了“(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模式。该行为模式来自于《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规定的第(四) 种行为类型。
五、将“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修改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重大传染病防控中, 许多重大措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的,特别是在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很多防疫措施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
本次修改扩大了本罪的调控范围,弥补了原先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回应了客观现实的需要。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第1号公告,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此举为因新冠疫情而产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适用本罪提供了规范依据,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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