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患者的信息可以公开吗?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疫情期间,不少政府部门通过网络媒体、小区公告栏等多种途径公布肺炎患者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防控。但是同时,也有人因为公开肺炎患者的信息,受到处罚,这又是为什么呢?

疫情期间,不少政府部门通过网络媒体、小区公告栏等多种途径公布肺炎患者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防控。但是同时,也有人因为公开肺炎患者的信息,受到处罚,这又是为什么呢?
01 随意公开肺炎患者的个人信息,可能违法
2020年2月19日,北石店镇史某某将包含有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相关个人信息的报告发至该村微信群,造成32名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泄露。
2月1日,王某某将一份包含有患者及其密切接触人员相关个人信息的报告截图转发至包含44名成员的微信群。
随后,群成员赵某某将此截图转发至包含463名成员的微信群,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目前,史某某、王某某被依法处以治安处罚,赵某某被教育训诫。
由此,引发思考,个人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公开肺炎患者的个人详细信息,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由此可知,随意公开肺炎患者的个人信息,可能违反法律,甚至涉嫌犯罪。那么,也有人好奇,政府部门也公开了肺炎患者的信息,为什么又是合法的呢?
02 政府部门公布肺炎患者的信息,为什么合法呢
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政府部门公布的患者信息一般仅仅限于患者住址、行踪轨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即,“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含义是以能够达到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以及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目的,而政府公布的确诊患者信息一般只包括患者的大体住址及行踪轨迹,从前述信息并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因此政府公布的相应信息并不能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标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所以,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民个人,在公布肺炎患者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实现有效防控、合法防控的目的。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通过网络等途径擅自将患者个人信息公之于众的,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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