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我国各方面事业均取得重大成就。党和国家沉着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十三五”圆满收官,“十四五”良好开端。烟草行业也继续秉持“两个至上”的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断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烟草建设,建立健全风险风范化解机制,全面梳理和精准防范重大法律风险,保持打假打私高压态势,持续加强市场监管。烟草行业经济运行和市场状态持续巩固,发展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在此,我们梳理了2021年对烟草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十大法律热点事件,以期对行业的发展动态有准确的把握,进一步推动烟草行业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
01新修《行政处罚法》与烟草执法程序的衔接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新法理解与适用 更新与调整
事件简述: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2021年11月1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国家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本次拟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完善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规定;二是整合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应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定,增加办案时效性;三是补充完善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种类和取证程序规定;四是修改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听证等程序规定;五是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其主要目的还是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除个别条款外,修改内容上以落实和衔接《行政处罚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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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配套规定修订完善的情况下,对于烟草专卖局而言,最大的挑战是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处罚法》与修订后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例如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原则可以在哪些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中适用?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主观过错要件”原则的确定是否加重烟草专卖局的取证责任?第三十六条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罚追溯期限由二年延长至五年,而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追溯期限是否有延长至五年的情形?再比如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协助执法,协助函必须具备哪些内容、不予协助的应当如何处理等,都是烟草专卖局在执法过程中将会面临的实际问题。
另外,本次修订在行政处罚的程序方面调整较大,烟草专卖局要及时根据这些新要求更新行政处罚文书模版,调整案卷评查标准和信息化系统,重点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与水平的培训。做到依法行政,执法有尺度、有力度、有温度。
02《未保法》出台提供监管有力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 首次 烟(含电子烟)
事件简述: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经过修订,未保法法条由原来的72条增加到13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亮点颇多,例如增设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防控制度、细化家庭监护职责等。从烟草行业角度出发本次修改最大亮点在于将电子烟禁止性规定写入国家层面的法律中,旨在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接触卷烟、电子烟等烟草制品。这是国家层面立法,首次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电子烟监管的立法空白,对电子烟合规管理有着重要及其长远的影响。
其实早在未保法修订之前,作为全球电子烟生产基地的深圳,已于2019年10月1日颁布了地方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条例,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并且对电子烟进行了明确定义。但因缺失上位法的支撑,该条例在实践执法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本次未保法的出台,某种意义上为该条例提供了有力的上位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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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法》在未成年人保护层面首次将“电子烟”纳入“烟”的监管范围,同时增加对幼儿园附近烟草销售行为的监管,《未保法》的修订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的侵害。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落实《未保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执法实操问题,如:向未成年人出售烟(电子烟)案件中如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罚款幅度?如何在最大程度保障幼儿园附近现有零售户利益的情况下,有效清除幼儿园周边烟草销售网点?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询问未成年人时是否需要监护人的同意?等等。有关这些问题的解决,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未保法》的学习与理解,也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未保法》的相关规定,从而为烟草专卖实践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03电子烟纳入烟草监管体系
关键词:电子烟 参照监管 执法依据
事件简述: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0号)正式颁布施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正文新增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其中主要内容为:对电子烟的定义及监管对象予以明确;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管;对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产品质量、包装警语、商标及广告进行监管;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监管;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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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将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的监管主要分为办证许可与后续监督检查两个方面,但电子烟监管目前正处于摸索试行阶段,因此意见稿中的某些规定还未进行细化与明确,这对烟草专卖局日后如何执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需各级烟草专卖局及时建立完善相应配套制度规定。
以电子烟专卖许可证办理许可为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审批时限、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受理部门、零售合理化布局设置、各类电子烟企业与零售点能否在不停止经营的情况下办理许可证,若未能办妥许可证能否进行强制注销等问题,都需进一步细化与落实。另外,《电子烟管理办法》如何与《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衔接适用,将是日后执法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04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关键词:三项制度 全面推行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事件简述: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明确要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
2018年11月14日,在充分吸收全国32个试点单位经验基础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三项制度”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12月5日印发。
2019年3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烟草专卖局聚焦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的《行政处罚法》中也规定了“三项制度”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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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草专卖局来讲,想要更好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必须要掌握推行每项制度背后的目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为了督促执法机关公开公正执法,不仅有利于树立执法权威,还有利于加强社会大众对执法活动的理解与支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更好、更全面的记录与保留证据,亦是对一线执法人员的保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为了对执法活动进行二次审核与监督,能够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同时促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与能力。
“三项制度”的推行不能仅流于口号,各烟草专卖局应进一步加以落实,探索在办证许可、烟草市场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等过程中,如何完善具有实务操作性的制度建设。
05“3.2”亿特大走私卷烟案
关键词:走私 趋势 打击机制
事件简述:
2021年7月,渭南警方联合渭南市烟草专卖局破获一起在校大学生售烟牵出的3.2亿元特大走私卷烟案。在校大学生利用微信联系,网上交易,快递销售,一年半多时间非法获利18余万元,并从中牵出一个特大走私卷烟团伙,案件涉及陕西、北京、上海、广东、广西、山东、河南、云南等20余个省、30个地级市的走私贩卖卷烟团伙,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该案是2021年以来陕西省内侦办的一起最大走私卷烟案。
2021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大规模走私案件,广东海警局查获走私香烟76万余条总案值逾亿元案件、汕尾海警局查获走私卷烟68880条案值逾1200万元走私案件、福建海警连续查获2起涉嫌走私香烟案涉案金额超6000万元、上海海警局查获一起海上涉嫌走私香烟案案值近1亿案件等,近年卷烟走私案件频发,且涉案值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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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全国查获的卷烟走私案件来看,走私卷烟案件案值呈上升趋势,走私途径开始由陆路运输转为海上运输,走私规模开始出现团伙化作业,走私烟的销售渠道也从线下转为线上,走私案件定性也愈发复杂。卷烟作为重点税源商品,走私卷烟不仅扰乱卷烟市场的流通秩序,干扰国际间烟草正常贸易,更是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损失。随着打私工作的开展,烟草专卖日常执法要逐步建立信息网络情报系统、注重打击走私源头团伙、利用大数据打击分销网络、加强执法部门紧密协作、制定联合打击机制。
06控烟立法
关键词:控制吸烟 立法建议
事件简述:
2021年7月1日,《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施行。
2021年10月1日,《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施行。
在国家立法方面,国务院法制办曾于2014年11月24日公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等规定,但该送审稿至今未出台。
在地方立法方面,截止2021年12月,全国已有北京、上海、重庆、深圳、青岛、武汉、西安、兰州等30多个城市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了控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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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预见,未来几年国内地方控烟立法数量将快速增长,控烟趋势逐步全国化,同时社会各界对国家控烟立法尽快重启的呼声也会越来越高。在我国,围绕烟草制品生产和销售所展开的产业直接关系到几千万人的就业和生计,烟草利税也为国家财政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控烟立法不只是涉及公众健康和社会文明水平的问题,其背后更是牵扯烟草及相关行业的发展与民生问题。
烟草行业如何在遵守控烟履约的前提下对控烟立法提出建议?
可参考如下,例如: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在控烟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划定;控烟场所的划分,特别是服务场所(餐饮、住宿、公众娱乐场所)的室内是否划定吸烟区;控烟措施对烟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权利义务的限制是否超出《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违反控烟条例的行政处罚幅度是否与《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上位法规定冲突;控烟措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民生等方面。
07取消卷烟零售指导价
关键词:建议零售价 溢价销售
事件简述:
2021年11月21日,中国甘肃网发布信息: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拟取消“按照卷烟零售指导价销售卷烟”的规定。
2021年某地网络问政平台问政信息中多次出现消费者反映当地销售卷烟泰山“白将军”出现溢价销售的情况。当地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回复:该卷烟为地区卷烟消费者的主要吸食品牌,由于市场供不应求,出现了个别零售客户私自溢价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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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官方网站留言板针对零售户未执行指导零售价进行销售的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进行了回复“烟草公司是以省为区域向卷烟零售户提供卷烟零售指导价,该价格是保障零售户正常经营利益的指导性价格,成交价格属于零售户自主经营行为”。商品合理溢价销售不违法《价格法》规定,且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卷烟作为特殊商品本身也具有普通商品的属性,因此零售户在合理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卷烟销售价格。烟草公司给零售户本身就是指导零售价,不存在强制统一销售价格,因此也不存在零售户私自溢价销售的问题,但引导零售户执行卷烟明码实价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8烟草广告无法外之地
关键词:卷烟(电子烟)广告 认定 处罚
事件简述: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广告法》部分条款也进行删改,并重新发布。此次《广告法》修改是在1994年《广告法》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正,而2015年《广告法》确立的“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规定至今仍影响深远。
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国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包含互联网)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尽管我国对于烟草广告明令禁止,但烟草广告并未完全消失。在违法发布烟草广告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行为主体主要有烟草工商企业、烟草制品零售户及广告公司。较为常见的违法发布烟草广告行为主要有烟草制品新品发布宣传、烟草制品促销营销活动中涉及烟草广告宣传、利用公益捐款活动宣传烟草制品、在大众媒体中“软文”宣传烟草制品以及在零售店等经营场所内设置或摆放烟草广告灯箱、告示牌、易拉宝等烟草制品宣传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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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认定媒介宣传内容是否构成烟草广告,一般是审查媒介内容是否包含明确的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最新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已明确电子烟广告监管将适用卷烟广告相关规定,若该办法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加重烟草专卖执法与市场监管的工作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法发布烟草广告的,将会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因此,烟草工商企业、零售户及相关从业者对待烟草广告应当持谨慎态度,探索新形势下的烟草制品营销途径,合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注意防范烟草广告发布风险,避免巨额行政处罚风险,维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09卷烟搭售涉嫌垄断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卷烟搭售
事件简述: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修正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烟草行业属于国家垄断,所谓国家垄断,意即国家对某一行业或产业进行强制性统一管理和垄断性经营的制度。1992年1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烟草专卖的国家垄断性质。但垄断性质并不意味着不适用反垄断法,从江苏省徐州市烟草公司邳州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到辽宁省烟草公司抚顺市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表明烟草公司适用《反垄断法》。烟草公司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法律允许烟草行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并不允许烟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热点解析:
烟草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件主要涉及“卷烟搭售”,即采取卷烟搭配捆绑、卷烟组合、卷烟奖励销售等变相搭配向零售户销售卷烟。卷烟搭售行为属于《反垄断法》适用的范畴,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烟草公司在《烟草专卖法》所赋予烟草行业专卖专营的权利下,要时刻警惕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发生。
10开启烟草商标争夺战
关键词:商标纠纷 商标的正确使用与保护
事件简述:
2021年12月,悦刻一共发起了6起商标侵权诉讼,这六起诉讼分布于各地,有自然人,也有商贸公司,甚至还出现了拼多多的运营公司上海寻梦。
甄宝家居公司注册第27593767号“大圣归来”商标后,甄宝家居公司对在烟嘴棒上使用“大圣归来”标识的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索赔200万元,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认定中烟公司在烟支上使用“大圣归来”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甄宝公司属于恶意抢注“大圣归来”商标,利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当利益。该案系陕西省首例恶意抢注商标案。
热点解析:
近年来,烟草行业涉及的商标纠纷频繁发生,电子烟产品商标也被纳入监管体系。烟草行业应加强对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的管理,树立商标观念,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可在法律边缘试探,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避免增加社会公众对烟草行业的误解,降低社会公众对烟草行业的评价。同时还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对于侵权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提起诉讼、积极维权,不让不怀好意的人有机可乘。
2021年烟草行业十大法律热点事件回顾
作者:陈全 吉泽伟 汪程 崔梦莹 王超 洪豆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我国各方面事业均取得重大成就。党和国家沉着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十三五”圆满收官,“十四五”良好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