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索赔3倍 or 10倍?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 裁判要旨 】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应当 十倍 赔偿消费者。 【 案情简介 】 1.胡某通过天猫购买化妆品公司CC美白霜2瓶,付款294元。 2.

【 裁判要旨 】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应当 十倍 赔偿消费者。
【 案情简介 】
1.胡某通过天猫购买化妆品公司CC美白霜2瓶,付款294元。
2.收货后,胡某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功能描述有“美白”等功效,但未取得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承担10倍赔偿。
3.起诉的同时,胡某向食药监局投诉,食药监局认为化妆品公司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但产品无其他质量问题。
4.法院审理后认为:化妆品公司在包装上认定“美白”字样,又缺乏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产品存在假冒伪劣问题,判决化妆品公司退货并按十倍赔偿共2940元。
【 裁判要点 】
一、含有美白标识的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没有特殊用途化品批文,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1)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明确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3)食药监局已认定化妆品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并作出处罚。
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应按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进行10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 律师点评 】
1、关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索赔标准,主要为一般产品退一赔三,药品和食品退一赔十,对于化妆品,普通消费者想当然理解为一般产品进而主张退一赔三,该理解不能说错,只能说理解不够到位。
2、造成以上的问题的原因包括:(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问题产品退一赔三,我们对这部法律非常熟悉。(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退一赔十,我们也非常熟悉,这部法律在颁布后对我们的食品安全也确实起到很大的保护作用。(3)更重要的理由是,化妆品属于化工品,且属于精细化工,管控标准很严,但是规定化妆品赔偿规则的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针对的是食品和药品。且在该规定中,化妆品并没有在显著位置进行规定,而是在并不显眼的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有所提及,立法上比较隐蔽。
3、化妆品属于精细化工,从国家司法实践来看,对化妆品的监管力度已经上升到和食品与药品同一级别,有大量的文件对化妆品从生产、成份、标识,甚至外包装印刷字体等都作出严格规定。以本案为例,产品本身的功能没有质量问题,仅仅因为没有及时重新申请批号,产品就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因此,律师建议所有爱美人士,在购买化妆品时,对产品包装和产品质量要予以重视,适当了解最新政策,发现问题及时维权,做一个漂亮又聪明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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