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型肺炎”!如何做到依法防控

来源: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抗击“新型肺炎”的重要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号公告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关于疫情防护,你应该知道的常识:
01、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02、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肺炎”,应当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新型肺炎”将采取上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03、患有“新型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04、患有“新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因此,“新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在治愈或排除新型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05、在“新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06、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07、影响“新型肺炎”防控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关于《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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