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婚姻法》等九部法律也将废止,法律更替对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期笔者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展开解说。在进入正文前,请先阅读下方故事~


看完故事,想必大家已经知晓《民法典》颁布前后的变化。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则婚姻无效。而自《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患病结婚情形将不再受前述条款限制,随之应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显然,《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将由疾病导致的“无效婚姻”修改为“可撤销婚姻”。也就是说,若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只要另一方知情且愿意结婚,则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但如若患病方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该婚姻是可被依法撤销的,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之所以对《婚姻法》作出上述颠覆性修订,有部分原因是与 “禁止结婚的疾病之医学认定”有关。我国《婚姻法》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的认定依据则是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规定,将限制结婚的疾病主要分为三种:一是严重遗传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但在医学认识上,哪些疾病患者不宜结婚并无公认的定论,这就导致司法实践裁判标准不一,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
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在设定“患者应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的同时,赋予了另一方的婚姻撤销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既保障了无过错方的知情权、选择权,也给予了过错方一个纠错、补救的机会,在保护婚姻双方权益的同时给予更多选择余地,让法律更有温度。
律师提示:婚前体检不可少
自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便退出历史舞台。将婚检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的同时,也伴随着婚检率的下降。原因多为:婚检是对彼此的不信任,是对炙热感情的质疑;或是担忧婚检结果出问题将导致结婚化为泡影。而婚姻不是儿戏,是责任与担当。没有做好准备,不要贸然开始。
即便《民法典》实施后疾病不再是结婚的禁项,但本着对自身健康及幸福负责的态度,也建议适婚男女在婚前积极婚检。这无关信任与否,只是两个人给予彼此的最基本尊重和婚姻的首要保障。如若检查结果没问题,自然皆大欢喜;如若检查结果不尽人意,也需给彼此一个应有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毕竟婚姻是价值的捆绑,一时的迁就也换不来永恒的稳固。当然,如若知悉一方患病后继续选择携手共进,则也是对爱情的一种信仰与笃定。
结语:
爱本自由,不应束缚。在这个世界上,无论健康与否,我们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而婚姻是其中之一。民法典确定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阻碍,从根本上保障了婚姻自主权,这是法治的进步,也是人性光辉的温暖绽放。
疾病不再是结婚禁止项
作者:杨丹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前言: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婚姻法》等九部法律也将废止,法律更替对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