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视角下设计变更签证资料不完善的法律问题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理想情况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已确定的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即所谓“按图施工”。

理想情况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已确定的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即所谓“按图施工”。实践中由于项目现场环境、设计文件深度或发包人要求等原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需要对已确定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即对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进行调整、修改、完善等活动,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是通过发起设计变更签证程序完成的。由于设计变更可能会引发项目工程量、工程价款、工期等诸多变化,而设计变更签证资料是认定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工期、工程价款变化的核心证据。
本期文章我们站在施工单位的视角,谈一谈设计变更签证资料不完善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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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设计变更签证的功能与流程
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对设计变更的内涵与外延作出完整规范的定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第2.0.16条可知,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 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可见,设计变更作为引起工程变更的一种形式,将导致工程量、工期、工程价款等工程变化。
对于设计变更签证的流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0.2、10.3.3、10.4.2的内容可知 ¹,设计变更签证应当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起,在签证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确定设计变更工程量、工期与工程造价,最后由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中对设计变更工程款进行结算。具体而言,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签证顺序为:发包人下发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签收确认-各方对设计变更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发承包双方与监理共同明确工程量及工期、造价-工程验收合格,由发包人对设计变更工程结算款进行确认并于进度款中支付。总结上述内容,我们认为完整的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包括:(1)设计变更通知书单(2)设计变更签收与确认单(3)经设计院盖章的设计变更图纸(4)设计变更工程量、工期、造价确认单(5)签证工程验收合格证明(6)最终结算单。
02 设计变更签证资料不完善的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完整的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包含上述内容,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在履约时往往无法取得完善的设计变更签证资料,即资料存在瑕疵或缺漏。对于不完善的设计变更签证资料,司法实践对其效力的认定存在差异。
一种观点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形式要件的设计变更文件无效。例如云南高院(2017)云民终345号认为,案涉《设计变更通知单》仅有设计单位签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工程部、预算部、现场监理代表签字认可”,对发包人因设计变更减少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相应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另一种观点认为:设计变更签证资料形式上的瑕疵不应否定设计变更签证的效力。例如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认为,双方争议的设计变更签证单虽然存在各方签字不全的情况,但签证单有发包人签字且为原件,发包人对于签证单效力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其观点未得到支持。
03 设计变更图纸未经设计院盖章擅自施工法律问题
除上述情形外,实践中另一类设计变更签证不完善的情形是设计变更所附图纸未经设计院盖章,施工单位即开展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未经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设计变更图纸不得施工,否则相关主体不仅应承担民事上的过错责任,同时会面临罚款、降低资质、停业整顿等行政性处罚后果。
04 结语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设计变更签证资料的完善与否关系到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与工期的确认,以及相应工程价款的取得。因此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或工程管理惯例,规范的发起设计变更签证程序,同时保存完善的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对于设计变更图纸,尤其是较大变动的设计变更图纸,应在图纸完成评审(如有)并经设计单位盖章确认后再行施工。
【1】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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