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不得借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回顾】 2008年6月7日,周某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被一货车撞倒,货车司机弃车而逃。事故发生后,周某被路人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周某在车祸中头部和身体多部位损伤和骨折。

【案情回顾】
2008年6月7日,周某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被一货车撞倒,货车司机弃车而逃。事故发生后,周某被路人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周某在车祸中头部和身体多部位损伤和骨折。随后,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货车司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此时由于肇事司机的逃逸,周某家人通过交警查到该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陈某,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院。
陈某是一名普通工人,并没有货车,也从未买过货车,收到法院传票后他很是莫名其妙。经家人提醒,陈某才想起曾借自己的身份证给好友王某。陈某随即找到王某,王某承认自己在持有陈某身份证期间,朋友向某说要借用王某的身份证,并承诺给好处费。王某看自己的身份证不在身边,就把手头上陈某的身份证给了向某,并收取了向某100元的好处费。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找到王某和向某。向某称,他只是介绍王某与一货车司机认识,之后再未参与此事。同时,王某也未能提供向某拿走陈某身份证的证据,但他也表示交通事故案与自己无关。陈某则辩称,自己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王某擅自出 借自己的身份证给他人办车辆登记造成的,故交通事故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对交警部门做出货车司机负全部事故责任的认定予以采信。并认为,此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是登记车主及驾驶员。陈某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虽对被登记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这一情况不知情,但在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已经逃逸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情况下,其仍应向事故的受害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周某交通事故损失8万余元。
【以案析理】
一般而言,车辆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应为同一人,但在本案中由于出借身份证购车,就出现了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相符合的情形。被告陈某将身份证借给朋友,朋友却将身份证转借给了他人,他人开着用借到的身份证登记的货车撞伤人后逃逸。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在实际车主不明情形下,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车辆实际车主的住所地不在车辆购买地,而其又希望所购车辆能够具有购买地的车牌号以便于运营或通行时,便通过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证购买车辆。此时有很多人会碍于情面或觉得无所谓将身份证借给别人,从而引发了此类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车辆的所有人一般以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的所有人为准,当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一般情况下由车辆驾驶人和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现驾驶人逃逸等车辆驾驶人和车辆实际所有人身份无法查明的情况,则只能由登记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陈某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虽对被登记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这一情况不知情,但在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已经逃逸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情况下,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车辆所有人的事实,虽然真正的车主不是陈某,但由于无证据,法院认定时只能以登记车主为实际车主。而且,陈某在出借身份证的同时,应该意识到身份证的重要性,其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陈某对其名义下的车辆肇事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将来若查明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和实际车主,陈某也可以向其追偿。
【律师提醒】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的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均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证明,出借身份证有可能会导致相应民事赔偿、行政管理包括刑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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