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永伦律所

文章摘要
李某于2020年3月经人介绍在徐州金融集聚区工地跟随班组从事劳动,该班组的劳务作业及工资等由唐某负责。2021年1月,唐某给班组出具欠12人工资的欠条,欠款明细中显示欠李某10000元。

李某于2020年3月经人介绍在徐州金融集聚区工地跟随班组从事劳动,该班组的劳务作业及工资等由唐某负责。2021年1月,唐某给班组出具欠12人工资的欠条,欠款明细中显示欠李某10000元。因唐某未能支付拖欠的工资,李某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中建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协议,2020年3月,江苏某建设公司就上述项目与案外人冯某签订分项施工班组劳务承包协议,后冯某将其中部分劳务承包给唐某,后由唐某组织施工班组提供劳务。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招用李某提供劳务,应向李某支付劳务报酬。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李某系农民工,实际为江苏某建设公司所分包的工程提供劳务,江苏某建设公司应对李某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鉴于案涉工程部分劳务作业被层层分包给个人冯某、唐某,故江苏某建设公司在承担付款责任后,可依法进行追偿。
一审判决: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支付劳务报酬10000元,江苏某建设公司对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判决后,江苏某建设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唐某不存在任何关系,江苏某建设公司已和冯某就涉案劳务分包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完毕,唐某是否欠工资与江苏某建设公司无关。请求改判江苏某建设工程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苏某建设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冯某,冯某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唐某,唐某实际雇佣李某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中提供劳务,唐某向施工班组出具了欠付工资的欠条,结合当事人确认的江苏某建设公司在唐某出具欠条后代唐某清偿部分欠款的事实,可以确认案涉债权的真实性。江苏某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方,在唐某欠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先行清偿案涉债务,符合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特别规定,其在清偿该债务后,可另行追偿。
基于以上事实,二审法院驳回了江苏某建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解决的民生问题,2020年5月1日生效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尤其是对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对于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了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相关责任;对一些特殊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做了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更是明确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在监管方面、法律责任方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作为建设施工的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加强农民工的人员的管理,包括实名制、工伤、工资标准、工作量统计、工资支付等一系列的实际问题的管理,避免出现因包工头、施工班组等对农民工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承担其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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