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之债权转让条款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上次说到,房屋贷款中的开发商回购条款无法切实保障银行的利益,那么如何设计这类条款,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呢?设计一个适用的“债权转让条款”即可。

上次说到,房屋贷款中的开发商回购条款无法切实保障银行的利益,那么如何设计这类条款,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呢?设计一个适用的“债权转让条款”即可。
该条款可以以如下方式表述:“开发商在此承诺,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赔偿金、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借款人有任何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受让贷款人对借款人所有的现存之债权,开发商在借到贷款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接受上述债权让与,并于同日付清该债权数额相当的款项。在开发商付清债权转让款项之后1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提供所有资料,协助开发商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当然,在具体操作中,条款可以按照实际变更,并对借款人也需一并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上述条款的基本精神是赋予银行在借款人违约情形下的选择权,这是一个附成就条件的债权转让约定,以银行是否签发《债权转让通知书》为权利转让为成就条件。一旦发生风险,银行可以对购房者和开发商的经济状况以及抵押物现状进行评估,以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挑选债权的承受人。避免在抵押物价值下降后,需先强制执行抵押物,之后才能对第三人人保追偿的风险,依据此条款,银行可谓是掌握了贷款清收的主动权,提升资产清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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