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电影路上摔伤可以起诉商场索赔吗???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公共场所,作为大众首选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具有人群密集、人流量大的特征,较容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因此各大商场应当重视自身安全环境的注意义务及保障义务,将安全保障责任作为重点检测对象。

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公共场所,作为大众首选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具有人群密集、人流量大的特征,较容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因此各大商场应当重视自身安全环境的注意义务及保障义务,将安全保障责任作为重点检测对象。
案情简介:
赵某与友人相约去西安某商场观看电影,因电影临近开场,二人着急赶路时未注意到地面污渍导致赵某摔伤,随后商场工作人员迅速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因伤情较重,赵某以健康权遭受侵害为由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法庭调查期间发现导致赵某健康权受到损害的的危险源并非商场所致,故法院酌定判令商场承担部分责任。
上述案件中商场属于经营性公共场所,事故中受害人赵某的权利救济及商场的侵权责任承担,取决于该商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事实与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如何认定公共场所经营者侵权责任
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的认定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产生的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其包含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及财产权的赔偿责任。所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是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及财产权出现损害。
2、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
认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取决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在合理范围内的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常应从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应对这三个阶段进行综合考量:
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否设置了安全提示标识(如“小心地滑”的警示牌),是否做到了必要的指示说明义务;
2)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其工作人员是否有安全措施方面的培训和应急培训;
3)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4)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减少受害人损害或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不存在直接侵权人的情形下,如果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可以直接认定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若损害事实系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无关,则因果关系不成立。
如公报案例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该案的裁判要旨:“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地铁公司主要以自动检票闸机控制乘客的进出站,如果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乘客在无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况下受伤,则应认定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如存在直接侵权人的情形下,法院需考虑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起到一定的作用。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常应当认定因果关系存在。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未起到部分作用,则通常应当认定因果关系不存在。
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
1、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在没有实际侵权人的情形下,只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法院通常也会考虑受害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若受害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则可以适当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如某一起密室逃脱受伤索赔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被告出于公司经营考虑,游戏在设计上有一定冒险、刺激的环节,但其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的业态以及参与游戏者可能遇到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预期,对游戏的参与者应当提供基本的、必要的身体防护设施。被告虽然称其在出事地点张贴了告示,但由于游戏房间本身光线昏暗,其行为并不能起到提示与警醒的作用,故对原告受伤其有一定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其明知参与的游戏存在风险,更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加以注意,其受伤自己亦有部分责任。根据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原告受伤主要是因为一同参加游戏的同伴未注意到原告而将门打开,本院向原告释明是否向其同伴主张权利,原告称其不向开门的同伴主张。故给予上述情况考虑,被告对原告损伤承担30%责任。”
2、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至于补充责任的大小应当考虑损害形成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
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第2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2款,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补充责任,且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就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判决中或多或少会判决公共场所经营者承担部分责任,且认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决较为罕见。因此,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事前、事中及事后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如事前进行事故处理和专业技能培训,事中对受害者积极进行救治并及时留取证据,事后积极配合受害者就诊。除此之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为避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来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民事责任承担有关的重要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