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第5问中讲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的长短不能随意约定,而是要依据法律严格设定。于是有HR问,用人单位能否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引纠纷
闫某称自己于2016年2月15日进入象山某用人单位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5月10日,闫某向被告提交试用期转正申请表,但用人单位对闫某作出延长试用期一个月的决定。6月14日,闫某提交了一份员工调岗申请表,从软件组调至算法组,双方于6月16日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延长协议,协议约定延长闫某试用期2个月。2016年8月1日,用人单位发给闫某《解聘通知书》一份,其中载明“非常遗憾地通知您,由于您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公司认为您不能胜任高级嵌入式软件工程师的岗位要求,公司经慎重考虑,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解除您与签订的劳动合同,请您于8月2日前往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同日,闫某在用人单位的离职申请单上签名,其中载明“离职原因:公司不满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闫某于12月7日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7年1月12日,该仲裁委裁定: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所欠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辩称: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延长试用期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鉴于闫某主张被告违法约定支付试用期的赔偿金在仲裁时并未主张,不符合诉讼程序,即应当先行仲裁裁决的规定,故法院对此不予涉及。
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的后果
本案中,闫某从入职的2016年2月15日至5月14日为试用期,即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满前作出是否符合用工标准的决定,但用人单位于5月10日作出延长试用期一月的决定,又于6月14日将闫某调入同是嵌入式软件工程师中的算法组,并同原告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延长试用期二个月。此后,用人单位于8月1日以工作不能达到岗位要求解除与闫某的劳动关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对于员工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的规定,这种同工种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因此,自2016年5月15日起闫某已符合公司的用工要求,即试用期至此已结束。据此,用人单位于8月1日作出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系违法解除,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鉴于闫某主张用人单位违法约定支付试用期的赔偿金在仲裁时并未主张,不符合诉讼程序,即应当先行仲裁裁决的规定,故法院对此不予涉及,闫某应另行理直。
律师提醒
本案中因闫某未在仲裁时提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故法院没有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该笔赔偿金,但根据法院对该案事实认定已经明确其态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的,则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与第5问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一样,若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也需要支付赔偿金。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延长都需要支付赔偿金,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第二问:劳动者在试用期请病假,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该病假期间可以在试用期中扣除。该条虽用词是“扣除”,实质就是“延长”。另外,如果劳动者表现良好,可以缩短试用期。
最后,小R再次提醒各用人单位,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一定要重视试用期间的相关规定,不能随意延长。
领导一句再观察,愁坏HR!试用期到了还能再延长吗?
作者:冯璐炜 石剑锋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我们在第5问中讲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的长短不能随意约定,而是要依据法律严格设定。于是有HR问,用人单位能否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