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行使票据追索权

来源: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一 持票人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并实现后,不得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 ——某银行成都分行与某物资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持票人与出票人暨最终债务人已在另一诉讼中就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

案例一
持票人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并实现后,不得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
——某银行成都分行与某物资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持票人与出票人暨最终债务人已在另一诉讼中就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权利义务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此后,持票人再行要求背书人对其已对最终债务人放弃权利部分作为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6月21日第3版
案例二
旧版票据为无效票据,旧版票据持票人不可主张票据追索权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C公司诉A公司票据追索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旧版支票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格式的要求,应认定为无效票据。无效票据自始无效、当然无效,该票据上不存在票据权利,持票人不能据此主张与票据相关的权利,故旧版票据持票人不可主张票据追索权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1日第7版
观点
清偿票据贴现担保之债务无法取得票据追索权
票据和票据贴现担保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行为法律后果均存在差异。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票据是文义、无因、设权证券,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
基于法律对于票据的特殊规定,在票据记载、票据时效方面有其独特的规则,不符合这些规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在符合这些规则的情况下,持票人有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被追索人有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而贴现担保法律关系,系由贴现申请人提出贴现申请,贴现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并未在票据上有任何记载,其本质上是担保法律关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担保追偿权。追索权与追偿权虽仅有一字之差,但法律要求及后果并不相同。
由于票据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即便存在资金交付的行为,如果所对应的法律关系不同,不能视为票据法意义上的“清偿债务”,并不能据此取得票据追索权。
(摘自杜万华主编:《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6年第7辑(总第1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80页。)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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