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为的“尺与度”

来源:天水中院

文章摘要
内容摘要 债务人借钱不还,债权人能扣留其财产冲抵欠款吗?购物不付钱,商家能直接扣人吗?

内容摘要
债务人借钱不还,债权人能扣留其财产冲抵欠款吗?购物不付钱,商家能直接扣人吗?生活中遇到这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问题,受害人是否可以自己“出手”,民法典告诉我们:可以,但是必须有尺度,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很可能“有理变无理”,反而要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
自力救济 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6日,甲农业专业合作社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专业合作社将30吨花牛苹果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应在当年9月20日前向甲农业专业合作社付清所有货款,双方同时对果品等级、交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农业专业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全部花牛苹果,乙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余款因资金链出现问题而未能及时付清。在多次催款无果后,甲农业专业合作社将乙公司存放于当地仓库中将要运走的花牛苹果全部扣留,并将仓库上锁长达32天,导致库存的花牛苹果糖化变为粉果。乙公司遂将甲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判处。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清苹果货款,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甲农业专业合作社在知晓乙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后,应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等有效措施寻求法律的保护,但其采取对存放果品的冷库上锁的方式并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自力救济中关于情况紧急的规定。从行为性质看,甲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考虑到乙公司对本案纠纷发生亦有过错,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纠纷,法院综合认定甲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果品损失70%的责任,乙公司自行承担损失的30%。
法官释法
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请求权,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可以对他人的财产等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在民法典实施前,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针对自力救济仅设置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制度,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增加了自助行为这一制度,可以让行为人在满足相关条件、遵守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免除其侵权责任。从自助行为制度的立法本意而言,该制度赋予了个体私力救济权,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的功能,能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但是,该制度在认定标准上应当严格把握,以防止被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助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是保护合法权益,二是情势紧急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三是手段合理,四是以必要为限度。同时,该条文还强调受害人事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以保障自助行为的合法性。所以,自助行为人要严格按照法律对自助行为设定的“尺度”实施自助行为,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因维权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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