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9月,被告人梁某要求董某为其办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承诺给其300元的好处费,董某遂办了一张绑定U盾的银行卡(尾号8470)交给梁某,获得300元好处费。2020年10月期间,梁某收购廖某、李某等5人实名注册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共计5张,并给卖卡人好处费共计4900元,后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和收购的5张银行卡贩卖给潘某(另案处理),共计非法获利7500元。
2020年11月6日上午10时13分许,被害人王某接到来自缅甸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唯品会售后理赔“客服”,告诉王某在唯品会官方网上购买的护肤品化学成分超标,可获取300元理赔费。王某按照对方要求添加“蚂蚁客服”QQ后,“客服”回复消息称:因系统检测到王某账户出现异常,升级系统后才可以领取理赔费,需要王某先支付升级系统费用后一并返还,王某分别3次通过手机银行向“客服”提供银行卡(董某办理给梁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13000元,后“客服”通过QQ告知王某理赔费用24小时后到账。11月8日,王某发现获取的理赔仍未到账,才发现自己被骗103998元。
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明知潘某收购银行卡是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且仍将自己实名注册的银行卡和收购他人实名注册的银行卡共计6张出售给潘某,并非法获利7500元,其出售的银行卡和U盾提供给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构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判决结果】梁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7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典型意义】上述案例,倒卖银行卡“躺赚”的行为已经触及了法律的红线,为谋取高额利润竟做起买卖银行卡的“生意”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稳赚不赔的生意”,也会变成毁掉人生的蚀本买卖。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稳赚不赔的信用卡买卖,变成手铐并行的蚀本买卖
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