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艺人进行演唱会时,有些投资人会将艺人演唱会项目包装成基金吸收公众存款,在这类行为中,是否真的符合基金要件呢?
在某一次张学友演唱会投资基金项目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2019年1月4日,演音公司(管理人、甲方)与叶海鸥(投资基金认购人、乙方)签订《张学友演唱会投资基金认购协议》,约定:
一、乙方同意投资于甲方发起并管理的张学友演唱会投资基金,基金的投资范围:2019年张学友巡回演唱会香港站7场(2019年1月21、23、24、25、27、28、29日)
二、甲方发起并管理的本基金总份额为8750万元,基金认购人认缴金额达到80%时,本基金即宣告成立。
三、本投资项目投资期间为99天即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
四、乙方认购金额为100万元
关于所谓演唱会投资基金的性质,本案法官做了判断:
从合同内容上看,涉案的《张学友演唱会投资基金认购协议》虽然较为完整地涵盖了法律规定的私募基金合同基本要素,但涉案的《张学友演唱会投资基金认购协议》的性质属于名为投资基金,实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理由如下:
1.本案演音公司未进行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
本案演音公司虽具备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但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资本不足1000万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因而不具备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资质,因此,本案演音公司并非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涉案的张学友演唱会投资基金未经登记备案。
涉案的《张学友演唱会投资基金认购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既不属于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基金,亦不属于风险投资类基金。
况且,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本案情况可知,演音公司并非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涉案的张学友演唱会投资基金未经登记备案,所以从性质上看,涉案的《张学友演唱会投资基金认购协议》不具备私募基金合同的构成要件。
根据协议约定,合作期间原告将指定账户中的资金委托演音公司投资张学友演唱会,承担风险并赚取收益,演音公司收取的一定比例管理费作为报酬,因此,涉案的《张学友演唱会投资基金认购协议》属于名为私募基金投资,实为有偿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情形。
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于双方之间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演音公司抗辩本案法律关系为投资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针对该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本院对本案按照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因此,很多名字上看上去是基金的项目不一定真的是法律上的基金项目。
演唱会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如何?
作者:李振武来源:星娱乐法

在艺人进行演唱会时,有些投资人会将艺人演唱会项目包装成基金吸收公众存款,在这类行为中,是否真的符合基金要件呢? 在某一次张学友演唱会投资基金项目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