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有益,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这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一段经典表述。其意在通过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懒诉、拖诉、久诉不绝,从而达到形式意义上的公正。也正是由此,效率法则贯穿于西方的刑事诉讼法律之中,不论是美国的辩诉交易抑或是德国的协商性司法。
秉持着“引进来 、走出去”,为了解决刑事案件逐年上升与有限司法资源间的突出矛盾,我国也开始进行了一场司法效率革命。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和从轻处罚。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开始在北京等十八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2018 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并从程序上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如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增加服判息诉的比率,但本文毕竟不是渲染美好图景,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我们从法律文本上看到的、我们在法务实践中经历的,告诉我们现实不尽然如图画般美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施2年多以来,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出现诸如“套路审”、“迅速审”等消极词汇;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存在幅度上的混乱;暴力案件中的赔偿和谅解对量刑影响无据可查;缓刑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率低的问题。更为甚者,出现了人权保障价值让位于效率价值的情况。我们打第一天学习刑法开始,就明白刑法有两个终极目的:一为惩罚犯罪,二为保障人权。如今,公平让位于效率,人权让位于惩罚实属不当。
笔者在法务实践中发现法院无视检察院量刑建议中有关缓刑的表述,直接判以被告人实刑,相对的,检察院也并没有就此提出抗诉。本文聚焦《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探讨认罪认罚案件的缓刑适用问题。
在开始探讨缓刑适用之前,要明确的意识到缓刑是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能被忽视部分。究其深层次意味,这是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的“特别程序”让渡了自己辩护的权利,自我“阉割”了辩护的空间。对于这样的“自损”行为,在法理上应当是有公平、合理的对价。从认罪认罚语境下来看,即要有适当的量刑建议。(不止于此)法院还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试问,对于法院不可能采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意义何在?假以时日,谁又会认罪认罚呢?
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文写着“建议缓刑”,法院不予采纳,到底合不合法?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可以适用缓刑”怎么理解?缓刑属于量刑范畴吗 ?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人进行回答。是谁说法律的精妙之处在于解释?那么接下来我们对于法律条文做一个咬文嚼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指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根据语义学逻辑,上文中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处于并列逻辑、同等地位,是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包括是否适用缓刑,进一步讲,法院在采纳量刑建议时要一并采纳而非选择性采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该法条是没有什么歧义,但是基本上等于没说。翻译一下,即除了以上五种情况,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加了一个“一般 ”显得暧昧不清,让人手足无措 。
量刑建议的的暧昧不清抑制了缓刑适用率,如何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的缓刑适用率成为当今法学界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对此,笔者有三点愚见:
第一:检察院精准化量刑
且不论检察院提出“确定刑”是否抢了法院的饭碗,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我们不需要纠结谁抢了谁的饭碗,因为最重要的保证制度的平稳运行。检察院提出精准的、确定的量刑建议对于缓刑的适用率提高有显著的作用。第一方面,检察院“确定刑”的形式,意味着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了实质性的平等协商。这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可接受性、认可率等,都具有积极的保障价值。第二方面,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提出“确定刑”符合 “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的效果,继而做到量刑标准的统一性,避免量刑不公正等问题。
第二:出台包含缓刑适用细化规则的地方规范(试点)
笔者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地方为了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需求,已经出台相关针对缓刑的试点规则。例如,C 市《C法院速裁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及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6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缓刑适用原则作出具体规定。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之后,A省《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6年6月),不仅对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有细化性规定,并尽可能地详尽规定了可以适用缓刑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而且对各具体罪名中可以适用缓刑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尽最大可能作出详尽规定。Z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2017年1月),对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缓刑、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均有详尽规定。
以上包含缓刑适用细化规则的地方规范,虽然远未达到相当的普及程度,有些地方量刑规范甚至欠缺制度性发布程序,但是对于提高缓刑适用率、保障人权来说不谛是一次积极、有价值的尝试。
第三: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
检察院层面的“确定刑”制度建立、法律文本上的规范制定对于提高缓刑适用率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法务实践中不能光靠文本去运行,落地到实务中还需要律师发挥作用。简单说来,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对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其有缓刑的可能;反过来说,犯罪嫌疑人也有不被取保候审、不被缓刑的可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的前提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其核心要求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有态度。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虽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往往得不到缓刑的减让、取保的优惠,这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检察院没有“感觉”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或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喋喋不休或是由于其对案件某个争点的无意义缠斗。如果此时律师能够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评估、帮助被告人分析利弊、做出最优选择,那么缓刑的适用率势必会有所提高。
如何提高认罪认罚语境下的缓刑适用率
作者:迪力亚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有益,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这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一段经典表述。其意在通过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懒诉、拖诉、久诉不绝,从而达到形式意义上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