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居住权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继承吗?
A1: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Q2: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买卖吗?
A2: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可以正常出售、转让、抵押、继承,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比如陈某拥有房屋的居住权,之后该房屋被产权人王某卖与他人,陈某在居住权期限内仍然可以在该房屋居住。
Q3:居住权是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
A3:与房屋租赁不同,居住权原则(注意:是原则上)无偿设立的。
居住权最初是房屋所有权人为其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设立,一般情况下带有扶助、友善、帮助的性质。所 以法律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也有例外,就是当事人如果约定了要有偿付费,则可以有偿付费。
Q4:居住权是否有最长时间的限制?
A4:通常租赁合同规定最长约定的租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但是居住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因此你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超过20年也没有任何问题。这便是物权的优点。但是,居住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Q5:设置居住权是否可以出租?
A5:居住权设立后,原则上仅能由居住权人占有和使用,居住权人不能将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租。如果当事人合同约定该住宅可以出租的,遵循当事人约定。另外,根据最高院的释义,可以仅对住宅的一部分设立居住权。那么对于未设立居住权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人当然可以出租。当然,对住宅的一部分设立居住权,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并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明确。
Q6:居住权的使用主体?
A6:居住权人只可以是自然人,根据最高院的释义,居住权是住宅所有人为特定自然人的利益在自己所有的住宅上设定的权利,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享有居住权。
Q7:是否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
A7: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这也是民法典专门的规定,《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关于居住权的其他法律问题
作者:吴雨鑫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Q1:居住权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继承吗? A1: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Q2: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买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