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文仅讨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和贷款时,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一旦借款人失信或无力还款,保证人就会成为“背锅侠”,有时甚至会惹上官司。那么,当借款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法院应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呢?
本文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及各地方高院的裁判观点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1.保证期间是多久?
1、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2、保证合同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视为保证期间为二年,
《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1月1日起),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则视为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约定不明即双方没有约定确定的时间段,但又能从双方的约定中得知保证人愿意承担较长的保证期间,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
2.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借款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
二、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届满,意味着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借款人需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债权人亦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该怎么做
1、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将保证人诉至法院时,保证人应行使“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免除”的抗辩权。
2、若保证期间届满,而保证人未行使上述抗辩权或未参与庭审过程,法院也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
《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18日刊载文章《法院能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指出“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在当事人因法律意识缺乏而没有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应对保证人进行引导释明,征求其是否提出保证期间抗辩。在保证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保证期间利益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以更好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辑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3辑,总第63辑)亦指出,“对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职权进行审查,不应仅因保证人未主动提出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而对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不予审查,并认定保证人应当就已经超过保证期间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各地方高院也已将上述观点应用于具体案例中,如:
案例一:张辉等与北京圣凯华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再36号]
北京市高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债权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为了查明保证债权是否有效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对保证期间是否已超过的案件事实依职权主动审查。圣凯华瑞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一审诉讼前向张辉主张过保证债权。张辉虽未参加本案一审诉讼,一审法院仍应对圣凯华瑞公司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张辉主张保证债权的事实予以查明。
案例二:赵文坤、李小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申1596号]
福建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不论保证人是否抗辩,人民法院对保证期间是否已超过的事实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进而确定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一、二审法院均未主动审查保证期间,一审法院以郑国章及赵文坤均未答辩及出庭应诉,判决赵文坤承担担保责任。二审法院以赵文坤在一审中放弃诉讼权利,为合法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由,驳回赵文坤的上诉。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借款的保证担保期间届满,保证人即享有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如诉讼过程中保证人未行使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法院也应主动审查是否超过保证期间,以认定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否主动审查?
作者:苏虹来源:元仁律师

备注:本文仅讨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和贷款时,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一旦借款人失信或无力还款,保证人就会成为“背锅侠”,有时甚至会惹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