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在其规章制度中都有类似这样一条规定:“旷工按三倍日薪标准扣除薪资(即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以此来规范劳动者工作时间,避免劳动者无故不上班。这条规定看似合法合理,无故旷工,那就扣三天工资以示惩罚。然而,实际案例中,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判决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沪01民终488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故不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
案例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2016)粤0605民初14173号民事判决中认为:被告(即公司)按原告(即员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来计算原告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被告公司主张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案例均说明,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员工与用人单位就“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行为产生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的,法院均不支持用人单位,此种行为系属不合法。
法律解释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报酬,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工作一天就应当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当天的工资。但是员工缺勤一天,公司却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员工正常工作的工作日工资,这就属于克扣了员工工资,有违公平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又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如果公司按照“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实际扣除了相应工资后,劳动者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资行为,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公司将面临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旷工一天罚三天工资,合理吗?
作者:钮鉴非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许多企业在其规章制度中都有类似这样一条规定:“旷工按三倍日薪标准扣除薪资(即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以此来规范劳动者工作时间,避免劳动者无故不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