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16年末,天津市河北区51岁赵春华在街头射击摊位,因其中6 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于12月27日,被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 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法律思考
老太觉得莫名,几杆“玩具枪”怎么就让她锒铛入狱了,我国法律对于枪支制造、买卖、持有等早有规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文开头提及的新闻主角所涉之罪名,就是这一条中的“非法持有”枪支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丢失枪支不报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点提示
以上五类枪支犯罪都是选择性罪名,每一类列举了本类犯罪的具体情形,并非本类所有的罪名都犯了才构成犯罪,而是只要涉案其一,即可入罪。比如第一类包括制造枪支、买卖枪支、运输枪支、邮寄枪支、存储枪支这五种犯罪,并非从制造到存储全犯一遍才算犯罪。
律师观点
从本文开头的新闻主角为出发点,我们会发现,既然赵老太所持的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那么,这枪支从制造到使用一系列环节都会有人涉案。造玩具枪的厂家主要负责人、工人会触犯制造枪支罪,同时还会有参与存储枪支、买卖枪支、运输枪支等一系列环节才能到赵老太手上,所以,参与这些环节的人员都触犯了相应的罪名,都应当绳之以法!另外,赵老太是接手的摊位是二手的,摊位的原主人也同样涉及了买卖枪支罪,不应该逍遥法外。
所以,在此案件中,只判决赵老太一人有罪,显然是不公平的。
天津射击摊案件的“纯”法律思考
作者:牛江玉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事件回顾 2016年末,天津市河北区51岁赵春华在街头射击摊位,因其中6 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于12月27日,被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