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安某某车辆为运营车辆,为主张停运损失,安某某伙同刘某某出具虚假的车辆维修证明。
在庭审中,承办法官综合其他证据发现该车辆维修证明系双方伪造;庭后,法官对伪造证据向刘某某进行核查,刘某某对伪造事实供认不讳。对此,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对刘某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打官司要讲究实事求是,诉讼证据是法官公正处理案件的依据。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本无可厚非,但为了打赢官司,当事人伪造重要证据、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具虚假证明,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如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西州首例|伪造证据 罚款2000元!
作者:德令哈法院来源:德令哈法院

案情简介 近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安某某车辆为运营车辆,为主张停运损失,安某某伙同刘某某出具虚假的车辆维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