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非拒付追索状态的形成原因与法律意义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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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状态为票据案件中重要的影响因素,其中票据状态显示非拒付追索,这种状态的形成及对应的法律后果为本期讨论的主题,欢迎各位关注公众号、添加坤略助手微信,与我们一起讨论。
非拒付状态票据显示
如下图,根据票面状态显示,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本文就针对这种票据状态的形成及法律意义展开分析。
除票面状态外,票面背书信息显示最后一手的背书日期是2021年6月10日,直至2021年10月29日,持票人向前手追索(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其前手并于同日清偿。




非拒付追索形成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即,非拒付指未被拒付或者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产生的状态。这种非拒付的原因还包括,持票人未提示付款。
法院论述
01.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国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0)最高法民终88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论述:关于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的问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关于“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规定,拒付追索持票人可请求前手付款;非拒付追索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持票人才可请求前手付款。拒付追索的原因是票据到期提示付款后付款人不予付款,票据权利人根据票据付款人出具的拒付证明向前手追索;非拒付追索的原因是票据付款人死亡或逃逸或被法院宣告破产或中止业务活动,票据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进行追索,其追索的依据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或司法文书,而非票据付款人出具的拒付证明。拒付追索的时间仅只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拒付时间以提示付款应答为准;非拒付追索则可在汇票到期前进行,只要相关追索原因存在即可。可见,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触发的原因和追索时间均不相同。
02.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19)津02民终6206号
法院论述: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X公司向Y、Z等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但未提供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X向Y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业已受理,应依法驳回起诉。
坤略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例,结合本文提供的票面显示,该案的持票人未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并从未提示付款,直至向前手提起追索清偿,追索类型为非拒付追索。
此时,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持票人未行使第一顺位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直接行使追索权,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其清偿完毕的前手的诉讼请求亦不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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