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国内的影视和游戏行业中的改编现象层出不穷,通过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创作的作品能够利用原作品的知名度迅速获得社会关注,使得该知名作品产生了一定的品牌价值,一时兴起了“IP热”。
但随着参与者增多,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愈发容易被忽视。为此,有必要对改编行为的侵权认定有所了解,探索“IP热”的法律规制。
一、改编行为的性质
改编行为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改变作品类型(如将小说改编为剧本、将漫画改编为电影)或对作品进行改动而不改变类型(如扩写、缩写)。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改编,改编者应当获得其授权并向其支付报酬。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改编者,他人在利用改编作品的同时也涉及对原作品的利用,因此应当同时得到原作品与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分别支付报酬。
二、改编作品的认定
相较于原作品,改编作品的特点在于保留了原作品基本表达,同时加入了改编者的独创性部分。若改编后的作品与原作品不存在表达上的关联,则属于独立创作完成的新作品,不涉及对原作品的侵权。根据司法实践,对于改编作品的认定主要涉及对基本表达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其中基本表达主要指作品的基本内容或核心部分。
在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沪剧院、罗怀某、陈某宇一案中,原告是小说《胭脂扣》的改编权人,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将小说《胭脂扣》改编为剧本《胭脂盒》,侵犯了其改编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剧本《胭脂盒》是否构成小说《胭脂扣》的改编作品,为此法院对两部作品进行了对比。
根据对比结果,法院认为小说《胭脂扣》与剧本《胭脂盒》仅在故事主线与其他细节有相似之处,在主题、人物塑造、各个情节的描述及展开方面均不类似。其中故事主线过于抽象和普通,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其他故事构思在作品设定的时代背景下亦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构成原作的基本表达。因此,小说《胭脂扣》与被控侵权剧本《胭脂盒》在基本表达上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即剧本《胭脂盒》不构成小说《胭脂扣》的改编作品,原告的侵权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告实际上承认由其创作的剧本《胭脂盒》系对小说《胭脂扣》的改编,但法院通过对比两部作品的内容而对二者的关联情况不予认定。可见,对于依法获得授权的改编者而言,只有保留原作品的基本内容或核心部分,保持改编作品与原作品的联系,才属于对改编权的行使。
三、改编权的依法行使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改编者,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者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改编作品必然涉及对原作品的改动,因而可能与原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产生冲突。
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专属于作者的人身权,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和作品的完整性。因此,其与改编权的边界在于改编作品对原作品的改动部分是否损害了原作者的声誉。
在张牧野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张牧野为小说《鬼吹灯》系列的作者,授权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对其中第一部分《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中的《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拍摄成电影《九层妖塔》并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由于电影与小说内容差别较大,导致社会负面评价较多,原告为此主张被告歪曲、篡改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经过分析,法院查明电影《九层妖塔》内容主要改编自小说《精绝古城》的第三部分“参军”中的昆仑山经历、第四部分“重逢”以及第六部分“考古”,属于小说《精绝古城》的改编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必然会对原作品的内容、观点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动。对于改动的部分是否侵犯原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法院主要从原作者的声誉是否受到损害进行判断。
首先,关于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平衡,法院认为被告合法取得了原作品的改编权,基于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作品创作与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应当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
其次,虽然原告提交了一系列由其总结的作品内容对比以及收集到的电影《九层妖塔》负面评价,但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应简单依据改编作品是否违背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原意,应当考虑改动部分是否造成一般读者对原作品的误解。从电影评论看出,负面评价主要在于电影与小说的差异对比,也就是说一般读者能够清晰看出电影与小说的差别,并未对小说的内容、观点造成误解。
最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基于该条规定以及电影作品特殊的表现手法和创作规律,应当尽量缩小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范围。综合上述考虑,法院认为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行为未损害原作者的声誉,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当前“IP热”的背景下,对作品进行改编应当取得原作品的改编权,并注意在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或核心部分的基础上加入独创性改动,否则由此创作的与原作品无关的作品不能被认定为改编作品;对原作品进行改动的部分应当注意保护原作者的声誉,且不侵犯原作者的其他著作权。
“IP热”的法律规制 —— 改编行为的侵权认定
作者:欧雯静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目前,在国内的影视和游戏行业中的改编现象层出不穷,通过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创作的作品能够利用原作品的知名度迅速获得社会关注,使得该知名作品产生了一定的品牌价值,一时兴起了“IP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