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因偷盗电缆线获刑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1日下午,由张三提议盗窃电缆线,并且获得李四、王五同意。

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1日下午,由张三提议盗窃电缆线,并且获得李四、王五同意。三人携带由张三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一把、美工刀一把,乘坐李四的三轮电动车前往工地寻找盗窃目标。天黑后,王五放风,张三和李四使用断线钳将工地上正在使用当中的价值为21700元的70米电缆线剪断、破坏。电缆线剪断后王五把电缆线拉至旁边的在建楼房内,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用美工刀(其中一把由李四携带),共同将电缆线线皮划开,铜线抽出,盘成一盘装在李四的电动三轮车上于当晚运至张三的出租房内。次日,王五联系销赃,将电缆线以66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其中张三分得2600元,李四、王五每人分得2000元。2020年3月底,张三又伙同李四和王五三人再次前往工地,三人将工地下水道内价值26460元约270米的电缆线剪断,于当晚运至张三的出租房内。次日,王五联系销赃,将电缆线以156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其中张三、王五分别分得5300元,李四分得5000元(伍仟元)。经查实,张三和王五均有犯罪前科。三人均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五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作案工具断线钳、美工刀、三轮电动车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