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入万家,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直线上升。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后,因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数量大幅增长。
醉驾入刑确实对整个社会交通秩序的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已深入人心。但在醉驾入刑的前期,实践中对于判断醉驾的标准并不明确,量刑也并不规范。在2013至2014年期间,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数量上升的幅度极大,在实践中存在着矫枉过正的问题。
此后,上海、浙江、江苏、湖北、天津、四川等地纷纷出台了具体标准,对免予处罚、不起诉、缓刑以及不作为犯罪处理等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2017年4月1日,人民法院报发布《最高法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的报道,要求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
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作出如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的最新规定出炉。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不起诉参考标准》)中明确,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不起诉决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针对“情节显著轻微”这一判断标准,上海危险驾驶(醉驾)审判观点汇编中给出如下参考意见:
“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六尺条律师短评:
在醉酒驾驶入刑实践多年后,司法规范也愈加完善,逐步实现准确定性和量刑适当,确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一定意义上讲,量刑公正比定罪公正更重要,司法实践中量刑的不均衡,会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与动摇。而对个人来说,遵守交通规则,既是对自己的责任,也是对他人的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新规:醉驾可免除刑责!
作者:叶祎玮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汽车入万家,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直线上升。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后,因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数量大幅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