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物转让场景如何正确适用善意取得 ——谈谈如何理解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以及相关的风险防控措施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条文明确树立了抵押物转让场景下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则。具体而言,可分为下列五个层次进行理解:
第一,无论抵押合同是否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也不论相关约定是否登记公示,都不妨碍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效力。
第二,转让合同有效仅为债权层面,受让人能否取得物权(抵押物所有权),取决于其是否善意。
第三,受让人是否善意的认定标准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合同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
第四,抵押合同一经登记,即视为受让人应当知道相关禁止或限制转让约定内容。
第五,即便受让人非善意,仍可通过代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基于以上规则,建议抵押权人在合同中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的同时,办理抵押登记以减轻万一诉诸司法程序所产生的举证责任。鉴于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此处的登记建议主要针对合同生效即设立的动产抵押。具体的抵押登记方式及依据如下: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决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四类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过渡安排公告》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动产抵押(以下简称四类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过渡安排公告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登记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承担四类动产抵押的登记工作。
(二)过渡期。为保证当事人涉及四类动产抵押的登记和查询业务顺利开展,过渡期暂定2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四类动产抵押登记和查询事宜适用本公告的相关规定。
(三)登记系统。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抵押登记和查询服务。统一登记系统的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四)登记规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的规定自主办理涉及四类动产抵押的登记和查询,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过渡期内如遇制度调整的,按照新规定办理。
二、登记
(一)新增登记办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当事人在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四类动产抵押的新增登记及其变更、注销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提供四类动产抵押登记服务。
(二)历史登记的变更、注销与公示。2021年1月1日前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四类动产抵押登记(以下简称历史登记),当事人如需变更、注销的,应当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补录登记后,自主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过渡期满后仍需要公示的历史登记信息,当事人应当于过渡期内尽早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补录登记。
(三)补录规则。当事人办理补录登记的,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财产等信息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保持一致,并在统一登记系统上传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如有抵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等材料,应当一并上传。当事人按照本公告登记规则自主办理补录登记,并对补录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原登记的一致性负责。补录登记不影响原登记的登记时间和登记效力,补录登记内容与原登记内容不一致的,以原登记内容为准。
除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违约责任,利用违约责任的震慑力防止抵押人恶意转让抵押物。
另一方面,对于四类动产受让人而言,为避免已付款却无法取得所有权的风险,应事先向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有无抵押登记信息,并在受让合同中要求转让方声明标的物无抵押且约定虚假声明的违约责任。如果明确知道标的物上存有抵押负担,则应当要求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转让声明。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