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经验收合格,即工程具备法定与约定的竣工条件,而证明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最直接的材料为竣工验收文件。通常来说,竣工验收文件能够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但实践中因竣工验收文件的形成依赖于验收主体的主观判断,且实践中的验收过程往往是“抽检”,即存在某些不合格项目“漏检”的可能,竣工验收文件的内容与工程实际内容存在偏差,此时发承包双方极易产生工程价款支付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争议。
01、工程竣工条件的理解
在建设工程领域,完工、竣工等用语有时并无严格区分,为统一理解,本文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中狭义的理解,即实际转移占有与法律意义上经由各相关单位验收并合格的,才称得上真正的竣工。
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理解与适用》所述,“本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指的是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综合以上内容可知,工程竣工条件是指工程质量达到法定合格标准与当事人约定质量标准。结合实践可知,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竣工条件低于法定条件,仍以法定条件为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竣工条件高于法定条件,则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关于工程竣工的法定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规、文件已明确规定,在此不做进一步论述。
02、司法实践中关于“竣工验收文件”证明效力的观点
1) 无相反证据或特殊约定,竣工验收文件可直接证明工程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文件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此种情形为通常情况,作为证明工程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文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可据此认定工程验收合格。例如福建高院(2010)闽民终字第131号裁判文书认为:《竣工结算监理审核意见》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充分证明了十九冶公司不仅未拖延工期,而且提前完工,建设单位主张工程实际上在竣工日未通过验收的观点无法采信。
2)当事人对验收合格有特殊约定,以约定为准,不以竣工验收文件日期为准
例如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468号裁判文书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条约定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规范和验收标准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图纸设计要求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并通过苏州市相关部门验收核准备案后为准。本案虽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于2010年12月25日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1年1月12日要求对本案工程进行整改,要求将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验收有效,因此,本案竣工日期不应以四方验收的日期为准,而应以整改完毕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
3)竣工验收文件不能阻却承包人施工质量责任,不能必然推定工程已经竣工
1、最高院公报案例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裁判文书认为: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恒森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2、(2019)最高法民申5769号裁判文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据此,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工程一经验收合格,施工人对之后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免责的规定。
市政公司以案涉工程已经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3、山西高院(2017)晋民终201号裁判文书认为:施工单位提交的提供《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证明书》,以证明案涉工程工程巳于2008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称此后该楼仍在施工……施工单位提供的五方盖章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没有验收日期和总监理工程师的签署意见以及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消防工程通过临汾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和电梯工程通过特种山西设备监督检验所验收,因其不能提供该消防与电梯验收的证据,与建设单位提供的电梯经临汾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合格、在临汾市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备案的证据不符,且2008年9月30日后施工单位仍在施工,
因而施工单位称该工程2008年10月1日竣工,不予支持……该《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证明书》,所载明的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内容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存在重大差异,并不相符,对施工单位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坤略结语
工程验收合格是一种客观状态,其认定标准为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竣工条件及当事人约定竣工条件。通常情况下,竣工验收文件能够作为证明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据,且具有较高证明力。但当合同有特殊约定或工程客观事实与竣工验收文件不符时,仍可推翻竣工验收文件的结论。
竣工验收文件不能推导出工程必然验收合格,浅析竣工验收文件的证明效力
作者:朴正焕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经验收合格,即工程具备法定与约定的竣工条件,而证明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最直接的材料为竣工验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