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庞大内需的推动下,中国电商经济屡次创造发展奇迹。与此同时,在资本洪流的波澜下,暗藏着不良商家的交易陷阱。目前网络商家通过变相提价假优惠、直播带货假造势、虚假承诺假售后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猛钻于法律空子,有关部门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力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定金尾款有时限”的新套路,是指商家通过在电商平台引入定金规则,一方面减轻自身的备货压力与快递公司的承运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定金立减”的方式让利于消费者。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种模式下潜藏着对消费者极为不利的重大交易风险。首先,部分的“定金立减”活动,并没有实质性地降价让利,而是装进了“变相提价老套路”的“新酒”。其次,众多消费者存在法律知识不懂、盲目跟风消费的认知不足,比如将 “定金”和“订金”混为一谈。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责任,已支付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主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收下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主债务,则需要支付给付款方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换而言之,如果消费者在并未认真了解售卖规则的情况下便匆忙支付定金,同时此后因超时未付尾款而被取消订单,是不能够要求退还定金的,即使消费者仍有意愿支付尾款,也不会得到大部分商家肯定的答复。
诚然,依照我国目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商家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但消费者在没有得到任何切实利益的同时,被迫遵守定金罚则以及由商家、平台方制定的尾款支付规则,明显存在其不合理性。因为“定金”本身所适用的空间,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这便使其不应当被适用于电商平台,因其构成主体为商家及法律倾斜性保护的普通消费者。而专注于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随着淘宝等电商平台的迅猛式发展,相关的保护力度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现象,亟需与时俱进的修订与完善。
个人建议
①应确定消费者享有在电商平台上更长的“尾款宽容期”,而不应当呆板地适用商家提出的尾款时限。因定金模式对消费者的要求较为严苛,应要求电商平台及商家承担更多的提示义务。
②应积极调解电商网络平台矛盾纠纷。消费者保护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组织应当及时按照群众的反馈,出台相关监管政策,将群众的利益损失降至最低。
③在民法典全民宣讲的大背景下,发挥公检法律师团队的主观能动性,加强民众普法教育,让消费者明确网购的风险点,从而将问题防范于未然。
④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要冷静思考、切莫从众,从自己的需求出发,理性消费。
诱导手段层不穷,定金尾款新套路
作者:楼灏来源: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在庞大内需的推动下,中国电商经济屡次创造发展奇迹。与此同时,在资本洪流的波澜下,暗藏着不良商家的交易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