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2019年)1月28日,华东政法大学学子小王在某款APP上购买了一张上海迪士尼乐园一日游特价票,并于1月30日前往游玩。在进入迪士尼乐园时,小王因携带零食,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以《上海迪士尼游乐园游客须知》中禁止携带食品入园的规定为由,阻拦小王入园。小王认为园方制定的规则不合法,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便一纸诉状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法庭。
此案件由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携带食物入园”、“入园需翻包检查”等饱受消费者争议的规定引发,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其中就“入园需翻包检查”这一规定,目前基本没有争议——结合《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27条的规定,迪士尼无权自行强制搜查游客包裹,只能请求具有执法权的人员配合检查。
而对于“禁止携带食物入园”这一典型的“格式条款”,其是否违法,关键需要界定迪士尼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充分告知义务,是否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9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均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为经营者)规定了法定的充分告知义务,即涉及到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时,必须采取合理或者显著的方式予以告知和提醒。
法律实务中,禁止携带食品入园通常会被界定为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而迪士尼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此时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并且需要以合理或者显著的方式充分告知。
学界有学者主张,判断“充分告知”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关于告知途径:在售票窗口、官网、微信及所有的第三方售票平台上,都必须以显著方式突出此条规定。
关于告知时点:必须在消费者做出买票决定之前告知,以保证其做出的是知情的决定,而不能是事后告知,更不能是准备入园之时才告知。
关于告知内容:告知的内容必须清晰可辨,不存在争议。
综上,如果迪士尼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是否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国《合同法》第40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均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做了规定。简单来说,判断格式条款无效与否,关键在于界定其是否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且此种限制将会导致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
在进行该方面的界定时,重点需要关注迪士尼是否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若迪士尼所在的游乐园市场还有多个其他的同类经营者与其进行竞争,那么消费者还是享有充分的选择权的。在这种情况下,便无法依据相关条款主张其无效。
是否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事实上,很多消费者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较为陌生,这是因为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作为一项公法,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接触不多。
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
实践中,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来确定迪士尼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对于在“相关市场”享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来说,其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是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换言之,若迪士尼在所谓的“相关市场”中具备支配地位,则可以认定迪士尼园区内高价销售食品,如可乐20元一瓶、香肠35元一根,汉堡75元一个等,违反了法律规定,此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上海迪士尼被诉:“食品不是你想带,想带就能带”?
作者:翰鸿律师来源:翰鸿律师

案情简介 今年(2019年)1月28日,华东政法大学学子小王在某款APP上购买了一张上海迪士尼乐园一日游特价票,并于1月30日前往游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