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卡”行动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例分析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自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开展以来,相关案件呈“井喷”态势,除了少数案件在上游犯罪的客观行为、共同行为及其分工查清且上、下游犯罪人事前通谋、意识联络明确等情况下,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同

前言
自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开展以来,相关案件呈“井喷”态势,除了少数案件在上游犯罪的客观行为、共同行为及其分工查清且上、下游犯罪人事前通谋、意识联络明确等情况下,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外,绝大部分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论处。笔者去年曾分析帮信罪不起诉案例情况,本次就2023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于掩隐罪的不起诉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某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以刑事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词“银行”、文书类型“不起诉决定书”、年份“2023”进行检索,共搜索到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决定书29份,以该29份不起诉决定书为研究样本,通过对上述法律文书数据的统计和整理,概括提炼了检察机关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和主要法律依据。
一、罪名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研究样本分布
全国检察机关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公布的掩隐罪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共29份。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10份,安徽省5份,甘肃省4份,福建省3份,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各2份,浙江省、江西省、贵州省各1份。
三、事实要素分析
根据29份不起诉决定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于该类案件一般会着重查明下列事实要素:(1)涉及银行卡张数情况;(2)涉案银行卡流水总额情况;(3)被骗资金进入涉案银行卡金额情况;(4)犯罪嫌疑人获利情况。
提供银行卡张数位列前三的分别是6张、4张、4张;涉案银行卡收到资金流水总额位列前三的分别是320000元、268163元、247522元;被骗资金进入涉案银行卡金额位列前三的分别是66998元、51795.4元、51000元;犯罪嫌疑人获利金额位列前三的分别是6000元、5000元、4000元。
四、不起诉类型分布
29例不起诉案例中,相对不起诉26例,存疑不起诉3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于掩隐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绝大部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3例存疑不起诉的理由均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亚检刑不诉〔2023〕2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亚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有微信聊天记录、其他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包某与吕某某(已判决)系朋友关系,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其在讯问笔录中辩解称因朋友而帮助收款、提取2万元,不能否定被不起诉人的辩解;被不起诉人包某名下银行卡账号、非银行支付账户除本案2万元外,未查询到被止付、冻结的相关记录,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因帮助吕某某收款、取款2万元而获取非法利益,并结合被不起诉人包某行为次数、数额、出租银行卡的张数、获利等情况尚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包某具有主观明知,不能仅以包某提供银行卡用于收款、取款行为直接认定其主观明知。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包某主观上明知该款项系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不起诉。
(2)黑青检刑不诉〔2023〕14号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出租银行卡并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但不能证实苟某某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钱款,认定苟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3)黑青检刑不诉〔2023〕15号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出租银行卡并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但不能证实梁某某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钱款,认定梁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从该三份不起诉决定书中可以看出,“主观犯罪故意”是检察机关审查的焦点,亦是实务认定中的难点。
五、相对不起诉的考虑因素
26例相对不起诉案件中,有1位被不起诉人系在校学生,有9位被不起诉人未获利,其余17位获利的被不起诉人均全部退赃;有17位被不起诉人系自首,26位被不起诉人均认罪认罚。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退出违法所得,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考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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