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疑虐童案民事维权之惑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近日,黑龙江4岁女童受到继母和生父虐待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5月日,该继母和生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近日,黑龙江4岁女童受到继母和生父虐待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5月日,该继母和生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无独有偶,四川一名3岁女童疑遭继母虐待身亡,5月5日,当地警方通报称,刑警大队已经受理此案,目前相关调查工作正在开展中。
每当此类新闻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因为触碰了社会道德底线和背离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良知,特别是当“离婚”、“继父母”、“虐待”这些敏感词汇碰撞到一起,总会“刺痛”大众神经,令人们一片哗然。除了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外,大家似乎愈加关注当孩子面对那些伤害他们的继父母或亲生父母时,他们的民事权益又该如何维护?本文将以“监护侵害、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抚养关系、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四个关键词为索引,为大家逐项解疑虐童案民事维权的四点困惑:
【疑问一】继父母殴打被害儿童是否构成监护侵害?
监护侵害是指监护人存在危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继父母殴打被害儿童是否构成监护侵害?首先必须明确继父母是否拥有对被害儿童的监护权。《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毋庸置疑,生父母是孩子的法定、当然之监护人,而继父母是否也当然取得对继子女的监护权呢?或许这个问题令不少人感到困惑。其实,《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的监护权是以其与孩子生父母的姻亲关系为基础,来源于上述法律规定。例如,在未成年人亲生父母离婚后,双方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是对孩子的抚养权由双方变为了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拥有,当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后,则继父母因与该方登记结婚而亦拥有了对孩子的监护权。然而,一旦继父母所基于的婚姻关系解除,其对孩子的监护权也会随之消灭,这就是二者监护权最重要的区别。当然,在上述黑龙江虐童案中,据媒体报道,受虐女童的所谓“继母”与孩子的生父并未登记结婚,即双方在法律上并非夫妻关系,而系同居关系,因此,从民法的视角来审视该案,所谓“继母”对受虐女童没有监护权,其对孩子的人身伤害并非监护侵害范畴,而系一般的人身侵权案件。
【疑问二】能否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在黑龙江虐童案中,据媒体报道,孩子的生父也曾殴打过女儿,如果此情节查证属实,则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包括被害女童生母在内的有关个人和组织有权提起撤销孩子生父监护人资格之诉。此外,依据2015年实施的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之规定,对于存在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也就是说,当上述个人或组织未依法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机构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诉讼,从而维护被害儿童的合法权益。
【疑问三】支持起诉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
5月5日,黑龙江检察机关除了依法批捕涉嫌虐童的生父和所谓继母外,还公布了检察机关支持生母提起变更抚养关系民事诉讼的消息。消息虽短,但涉及两项重要法律制度:一是变更抚养关系之诉;二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
前者主要发生在父母离婚后,由于离婚案件中往往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一般会将抚养权判归一方,另一方按期支付抚养费。但当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抚养条件发生变化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抚养权判归己方。法律依据主要是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而后者的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第15条,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些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变更抚养关系、劳动争议等诸多领域都积极探索实践支持起诉制度,有力维护了民事诉讼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各地也纷纷制定了符合本地特色的支持起诉规范性文件,并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指导实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疑问四】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是否可发挥作用?
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服务发端于刑事案件,近几年则逐渐在民事诉讼领域对于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归属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院在诉讼中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等基本生存发展条件进行判前调查并制作《社会观护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经庭审质证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无论是上述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还是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服务的积极介入均可为法院依法判决提供客观、相对中立的参考,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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