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夺命菜刀从天而降
随手将东西扔出窗外不仅是一种陋习,还是一种危害他人性命的恶劣行为。前一段时间便出现了好多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死亡的悲剧。
谁都不想成为下一个受害者,严惩高空抛物行为的呼声越来越大。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点击可阅读全文),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没想到11月14日《意见》刚发布,15日早上便有人以身试法。
四川成都青羊区某小区十楼的租户周某,和男友两人凌晨外出吃夜宵,喝得醉醺醺的,直到早上七点多才返回。后因琐事两人发生了争吵,周某把客厅桌子上的物品挥落后,又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从窗口扔出。
是的,你没看错——菜刀,能把人一刀劈成两半的那种。
被扔下的菜刀掉到公交车车顶,又弹至地面。幸运的是,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目前,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不知道会得出什么样的一个审理结果。
2.高空抛物被判刑
这起高空抛物案,和前文扔菜刀事件一样幸运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今年1月12日,赵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楼房内,因与男朋友发生争执,为发泄心中怨气,将家中行李箱2个、雨伞1把等物品,从阳台处数次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王某家的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
经鉴定,该轿车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692元。
事后,赵某的朋友代其向被害人王某赔偿人民币1万元,王某对赵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没有人员伤亡,车辆受损不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综合全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法院决定对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为何要更加严惩高空抛物
发个脾气发出几年刑期,实在不值得。当然,最不值得的还是因此处在危险中的楼下路人。
赵某:我敢扔行李箱!
周某:我敢扔菜刀!
赵某:要判刑的!
周某:我敢做就敢承受!
赵某:我也敢做敢承受!
路人:我不敢承受!
然而“菜刀从天而降”这样威胁生命的事件还不少,太可怕了!
比起一字之差的高空坠物,高空抛物反映出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高空抛物行为不敢轻易判决为故意犯罪,大都仅以过失犯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法定刑较轻且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构罪要件。
将高空抛物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既轻纵了犯罪人,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也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结合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一个非常危险、可能致人伤亡的行为,仍对楼下他人可能伤亡的结果不管不问,这即不是疏忽,也没有充足的依据相信伤亡后果不会发生,主观上更多属于放任型的故意。
4.将“高空不抛物”深入人心
人人都怕成为高空抛物的下一个受害者,因此像赵某高空抛物案这样的宣判结果是大家喜于看到的。
很多人将《意见》类比为“醉驾入刑”,认为是“高空抛物入刑”。
的确,《意见》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治理强调刑罚威慑和教育,与醉驾入刑目的比较接近,二者均是希望借助刑法的严厉性特征,迅速整治某种令民众深恶痛绝的社会乱象。
但其实,这两者还是有一些差异的。
其中最主要的不同是,醉驾入刑是将以前的无罪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为有罪,是立法上的犯罪化;而《意见》强调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更大程度上是对犯罪化的强调,是司法上的犯罪化问题。
高空抛物、坠物本来就符合已有罪刑规范的入罪要件,《意见》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司法适用上予以强调,提醒司法机关不能过分轻纵这些行为人,相反应该主动介入,积极查案缉凶,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宁。
从社会效果上来看,自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可见,以追究刑事责任倒逼民众树立规范意识,效果十分明显。
随着《意见》的真正贯彻落实,希望“高空不抛物”的观念也将随之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高空抛物入刑次日,她竟从十楼扔下菜刀:“高空不抛物”必须深入人心
作者:光沐律师来源:光沐律师

1.夺命菜刀从天而降 随手将东西扔出窗外不仅是一种陋习,还是一种危害他人性命的恶劣行为。前一段时间便出现了好多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死亡的悲剧。 谁都不想成为下一个受害者,严惩高空抛物行为的呼声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