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系列之元宇宙商标布局的挑战与方向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随着元宇宙(Metaverse)概念的爆红,各大企业争相在元宇宙赛道布局,除了相关产品的火速推出外,与“元宇宙”相关的商标注册也迎来热潮。
引言
随着元宇宙(Metaverse)概念的爆红,各大企业争相在元宇宙赛道布局,除了相关产品的火速推出外,与“元宇宙”相关的商标注册也迎来热潮。2022年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截至目前,在商标数据库中约有1.6万余件“元宇宙”“METAVERSE”相关商标申请[1]。
在“万物皆可元宇宙”的驱动下,元宇宙相关商标的申请已覆盖多个行业,企查查发布的《中国元宇宙商标申请企业画像报告(2021年)》[2]显示,元宇宙商标申请数TOP100的企业中,文娱企业有50家之多,包括游戏、影视传媒、直播、数字出版、MCN企业等,此外,还包括了零售、教育、汽车、物联网等企业。
企业申请元宇宙相关商标的出发点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配套元宇宙相关产品的开发,有的是为了防止自身品牌被抢注的保护性注册,而有的企业则是为了商标布局上的考虑而赶注商标。然而,据查询,包括“网易元宇宙”“小红书元宇宙”“蜜雪元宇宙”在内的许多企业申请注册的“元宇宙”“METAVERSE”相关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在元宇宙相关商标“申请火爆”但“核准遇冷”的背景下,本文将讨论“元宇宙”世界商标布局相关的三个话题:
(1)“元宇宙”概念催生了商标布局的哪些新需求?
(2)阻碍“元宇宙”相关商标注册的理由有哪些?
(3)企业如何更好抢占“元宇宙”商标布局先机?
一、“元宇宙”世界催生的商标布局新需求
商标法对于普通注册商标原则上仅限于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内加以保护。因此,当“元宇宙”产业兴起后,市场主体就需要在与元宇宙相关产品所属的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商标布局。
产业布局争分夺秒,知识产权布局紧紧跟随。众多拟进军元宇宙产业的企业已纷纷在虚拟商品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例如,据公开信息,欧莱雅为旗下品牌申请虚拟商品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包括“非同质化代币(NFTs)”“不可下载的虚拟香水”“虚拟环境的护发制剂和化妆品身体护理制剂”等[3];Nike公司也率先在元宇宙商标布局上发力,在“提供在线、不可下载的虚拟鞋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

图:Nike公司在相关虚拟商品上申请商标
可见,随着未来元宇宙应用场景的逐渐多元化,企业需要重新检视自己原有的商标保护体系,不仅包括对“元宇宙”相关标识的注册,还应加强在元宇宙相关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防止他人抢注。
二、当前“元宇宙”商标注册的主要障碍
元宇宙商标布局包括对“元宇宙”“METAVERSE”相关标识的注册。然而,如前所述,众多包含“元宇宙”文字的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或注册审核程序被搁置。
在中国商标法的框架下,相关商标被驳回的可能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缺乏显著特征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据此,部分元宇宙商标可能因为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其他特点的直接描述性或说明性的标识而被驳回注册申请。
通常认为,“元宇宙(Metaverse)”一词始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属于臆造词汇,但如今,随着“元宇宙”概念的走红,“元宇宙”已成为以人工智能、区块链、5G通讯、可穿戴设备、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介导现实(MR)技术等底层技术为技术基础而构筑的虚拟社会形态的代名词。出于维护市场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元宇宙”标识应由本行业公用,不宜为某一主体所独占。因此,如果仅以“元宇宙”文字申请注册商标,可能被认为该商标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和技术特点,不具有显著性,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目前申请注册的多数元宇宙相关商标,会将“元宇宙”“Metaverse”与其他具有显著性的要素结合起来申请注册——例如“蜜雪元宇宙”——此时,就不能简单认定该标识缺乏显著性,其整体是否具备显著特征还需综合判断。
2.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受元宇宙商标申请相关采访时还指出,“坚决反对、严厉打击‘蹭热点’和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等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蹭热点”并不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定理由,但2019年《商标法》修改时在第四条明确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
由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判断较为抽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列举了9种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的情形[4]。例如,目前众多申请注册元宇宙商标的企业中,某家商贸公司申请注册的80%的商标都与元宇宙相关,其中包括“肯德基元宇宙”“麦当劳元宇宙”“饿了么元宇宙”等多个蹭知名品牌的“元宇宙”商标。那么,该种注册行为极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前述9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情形之一的“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应当被驳回。
当然,《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同时也规定,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自己已有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据此,当前较多不以恶意抢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自身品牌+元宇宙”相关商标的企业,都应当被认定为不属于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3.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绝对理由。部分元宇宙商标可能由于违反了上述条款而被驳回。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解释,“误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二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那么,包含“元宇宙”文字的商标为什么会造成公众产生误认呢?
一种较为合理的解释是,部分“元宇宙”商标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特点产生误认。例如,如在第9、35、42类科学仪器、广告、计算机软件设计与开发等与“元宇宙”技术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含“元宇宙”文字的商标,则公众易将商标中的“元宇宙”认知为元宇宙相关技术,当上述商品或服务并不具有这些技术特点时,就导致了公众基于商标而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
但是,在很多与“元宇宙”技术关联性不强或看起来毫无关联的商品类别,包含“元宇宙”文字的商标注册申请也被驳回了。例如,我注册一个“元宇宙”牌奶茶,有什么不可以呢?
据我们的观察,一方面,当前,由于“元宇宙”是一个新爆红的概念,“元宇宙”相关商标的申请热潮突然爆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相关申请的核准持一个谨慎的态度;另一方面,由于“万物皆可元宇宙”,“万物皆可投射或孪生至元宇宙”正是元宇宙概念的基本设想,那么,理论上,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任何商品也都存在被误认为与元宇宙或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介导现实(MR)技术相关的可能性了。
三、“元宇宙”相关商标申请策略
1. 涵盖元宇宙相关的商品及服务,巧用非规范项目注册商标
对于商品或服务的划分,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即尼斯分类),同时,各国都有一些本国特色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前述欧莱雅、Nike公司申请注册的某些虚拟商品/服务均是在美国商标法下的申请。
考察中国现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元宇宙产业主要涉及第9类计算机软件、第35类计算机在线广告、第41类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等商品/服务类别。我国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注册类别及范围是否能涵盖元宇宙相关的所有商品/服务,有待进一步评估。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在《区分表》以外的非规范项目也与元宇宙产业和技术密切相关,商标申请人可以巧用非规范项目,申请在这些非规范项目上注册商标,同时注意在申请文件中附加商品说明书等材料,提高审查通过的可能性。

类别

规范项目

非规范项目

第9类

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虚拟现实游戏软件;虚拟现实游戏用耳机;虚拟现实眼镜等

可下载虚拟物品,即以衣物、武器、交通工具、装甲和其它军事主题物品为特点的用于在线虚拟世界中使用的计算机程序等

第35类

提供在在线虚拟世界和社交网络进行即时信息传送时用于代表人的虚拟人物形象、虚拟现实形象和图像的虚拟商品,即上衣、裤子、鞋、头发、皮肤、眼睛、眉毛、手套、头、房间、家具、贴纸、宠物和场景以及以管理用于购买前述虚拟商品的商店信用系统为主的在线商店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41类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等

提供在线、非下载的虚拟形象以及相关配饰,用于以娱乐为目的创建的虚拟环境中(娱乐服务);提供多媒体虚拟环境的娱乐服务等


2. 不必追求“元宇宙”三个字
现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包含“元宇宙”文字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此,在当前的商标申请审查环境下,包含“元宇宙”三个字的商标申请基本不可能快速通过核准注册。
换个思路,市场主体其实完全不必要追求“元宇宙”这三个字,而是可以充分发挥创造力,在虚拟商品等元宇宙产业和技术的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能够体现商品/服务的特点,同时又能体现企业的个性,也就是真正具有“显著性”的标识。例如,欧莱雅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是“Metacirque”而非“Metaverse”。这样的商标被国知局驳回的可能性降低,同时也更具有个性和显著性。
3. 先使用,先申请
尽管“元宇宙”商标核准注册暂时“遇冷”,但元宇宙领域的底层技术和应用场景仍然在飞速发展。目前,部分带有“元宇宙”元素的相关商标已被驳回,但申请日期相对靠后的部分商标仍然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的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建议,企业对于自己心仪的希望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先使用: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实际使用,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的情况下,某些标识能够通过使用与企业产生紧密联系,从而增强商标本身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有望获得进一步的法律保护。
先申请:商标注册遵守“先申请”原则,如企业是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自己的已有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恶意申请的范畴,反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他人抢注而使自身陷入被动的局面,而且,如果未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商标的申请审查环境发生变化,申请在先的商标也有获准注册的可能。
四、结语
2021年被称为“元宇宙元年”,同时也是元宇宙商标生长的元年,元宇宙应用的逐步落地,无疑将给未来社会提供广阔的遐想空间。位于元宇宙产业链上的市场主体的商标布局舞台,其实也是广阔而自由的,暂时的一些困难不足为惧,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
[1]《国知局:已有1.6万件元宇宙商标申请,严打蹭热点等恶意注册》,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787253.
[2]《企查查发布<中国元宇宙商标申请企业画像报告>》,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1168023345210989&wfr=spider&for=pc.
[3] https://www.coindesk.com/business/2022/02/16/loreal-eyes-nfts-and-the-metaverse-filing-for-17-virtual-goods-related-trademarks/.
[4]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二章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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