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询问中作了多次证言,第一次证言与之后几次的证言不一致。而证人在法庭上所作证言与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第一次证言相吻合,对被告人有利,与之后的证言相互矛盾,对被告人不利。那么,在本案中对于证人的证言如何审查与认定呢?笔者试着从以下角度对证人在庭审中作出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证言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判定该采信哪一份证言。
第一、对于证人的证言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查,综合判断后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该着重审查哪些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等。
第二、当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时,应仔细分析之前和之后分别所作的证言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是否受到外界的压力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证人改变原先证言理由是否充分、客观,与其他证据相容还是相冲突等等,才能作出是否采信、采信何份证言的结论。不能简单的认为出庭所作证词高于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也不能简单认为几份一致的证言证明力就高。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者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该证人在庭审过程中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第一次证言一致,且针对在侦察机关所作几份证言为何矛盾作出了合理解释和明确的说明,在庭审中,经过多方质证,证人始终坚持其庭审证言与第一份证言是真实的,且该份证言并非孤证,与其他系列证据能够组成完整的证据链对此进行佐证,因此,笔者认为该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应当予以采信。
据此,当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时应当从多方面的进行审查,结合多方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采信?
作者:黄志丹来源: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笔者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询问中作了多次证言,第一次证言与之后几次的证言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