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4日,有网友在网上公开爆料湖南省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原副主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翔峰行医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刘翔峰通过夸大、虚构病情,对病患采取严重超过必要限度的医疗手段,甚至在手术过程中切除病患健康无病变的身体组织,并通过上述方式向病患收取高昂的医疗费用。上述信息爆出后,刘翔峰的名字一度冲上各个社交平台的热搜。
2022年8月8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对刘翔峰采取了停职调查;2022年8月25日湖南纪委监察委公号发布消息刘翔峰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长沙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本次事件被爆出已经接近4个月的时间,目前有关部门并未对事件的最终定性问题发布官方通告,在有关部门针对刘翔峰事件的调查作出结论前,本文将从刑事犯罪角度出发,简要分析刘翔峰在本次事件中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问题,与大家共同进行探讨。
一、刘翔峰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罪名分析,本罪的构成在主观上应当具备“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即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而发生,如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次事件中,刘翔峰在明知病患病情严重程度的情况下,无视病患医疗方案的合理性以及病患的身体健康,为了谋取更高的医疗费用,对病患进行化疗、机器人手术、切除健康器官等过度医疗或通过错误的医疗方式,其行为虽不符合“严重不负责任”的前六种情况,但完全可以将其行为认定为“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若本次事件经过鉴定认定因刘翔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则刘翔峰的行为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
二、刘翔峰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主观故意上看,刘翔峰在病患尚未确诊是否身患肿瘤的情况下一律采取化疗处理以及切除病患正常肠管的行为都会对病患的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刘翔峰作为一名医生应当知晓自己的医疗行为会对病患的身体造成何种损害,在明知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依旧采取不符合常理的医疗方式可以推断其主观上存在伤害的故意。
从客观行为上看,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医生在进行手术期间,出于医学治疗需要摘取、切除病患器官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普罗大众针对医学治疗中必要的摘除行为的认知应当是针对“确有必要摘除的病变器官以及部分与病变器官粘连的组织”,需要摘除器官的行为应当是在手术前向病患进行过全面告知的。刘翔峰事件爆料中,其摘除病患未发生病变的正常肠管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医学治疗中必要的摘除器官行为,而应当认定为医师不履行告知义务,谎称器官病变需要摘除,未经病患本人同意的摘除器官行为。
故在本次事件中,若经司法鉴定认定刘翔峰的行为对病患造成的损伤结果达到轻伤二级以上,则刘翔峰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刘翔峰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主观上看,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即实行诈骗行为的人最终的目的是骗取他人的钱财。从客观上看,诈骗的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并且这种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财产处置。
本次刘翔峰事件中,刘翔峰主观上是为了骗取患者支付巨额医疗费用,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利用医患关系中医生在病理分析上的绝对主导地位,虚构、隐瞒患者病情,使得病患陷入错误的认识,相信自身的病情处于非常严重的状态进而接受刘翔峰提出的医疗方案从而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刘翔峰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诈骗罪。
四、刘翔峰的行为是否涉嫌职务犯罪
根据湖南纪委监察委公号发布的消息,刘翔峰目前正在接受长沙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我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范围第四款中包含: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本次事件中,因长沙市监察委员会已经介入调查,如果刘翔峰本人具备公职身份,经查实其在工作中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等商业贿赂行为,还会涉嫌构成贪污、受贿、行贿等犯罪,但目前根据网上流传的信息无法推断其是否涉嫌职务犯罪,相关结果应当以监察机关调查结果为准。
本次事件的最终结果,社会各界都会持续关注,与此同时,也要以案释法,警示更多医护人员坚守职业底线,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患者,切实护佑民众生命健康安全,不要违背在成为一名医学生时宣誓过的希波克拉底誓言。
简析“刘翔峰事件”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
作者:马秉晨 贾无琦 丁海博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今年8月14日,有网友在网上公开爆料湖南省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原副主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翔峰行医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