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驶不得”
-马尔康市法院集中公开审理十五起
危险驾驶案件
三五好友把酒言欢
畅谈人生理想
本为好事
但酒后驾驶可万万“驶不得”!
5月27日下午,马尔康市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1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为达到“审理一案、宣传一片、教育一方”的普法效果,马尔康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马尔康市纪委工作人员、阿坝州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成都银行工作人员、驾校学员等共计50余人参加旁听。
下午15时,审判员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该15起案件的被告人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当庭依法判处15名被告人拘役2个月至4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1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当庭宣判后,承办法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进行法治教育、以案释法,使被告人认清醉酒驾驶的危害,并号召在座旁听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马尔康市法院为推进庭审实质化,在刑事审判中不断优化繁简分流机制,提升审判质效,贯彻“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原则,在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前提下,适用繁简分流机制,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每个公民都应当谨记醉酒驾驶的危害,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拒绝酒驾是每个公民都应有的社会道德和底线,每个公民都应该做拒绝酒驾的劝阻者、宣传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驶不得” —马尔康市法院集中公开审理十五起危险驾驶案件
作者:阿睿来源: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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