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三方协议的约定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毕业来临之际,应届毕业生讨论最多的话题就是找工作。经历了一系列的海投、笔试、面试之后,在最终入职之前,一个绕不开的环节就是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毕业来临之际,应届毕业生讨论最多的话题就是找工作。经历了一系列的海投、笔试、面试之后,在最终入职之前,一个绕不开的环节就是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那么,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何不同?不履行三方协议,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笔者就相关问题作以分析。
01、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签订主体不同
三方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为劳动者、用人单位;
2.主要内容不同
三方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相关内容;
3.有效期不同
三方协议有效期为:签约之日起至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止。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具体约定而定。
02、违反三方协议的约定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1:天津市津南区教育局与边敏合同纠纷【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577号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从网上报名,填写津南教育招考报名信息表,2013年12月28日通过了考试。2014年2月21日,原、被告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了《天津市津南区教育系统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3条规定:“乙方如实向甲方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第4条规定:“乙方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按天津市和津南区的有关规定,在15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拒签聘用合同书的视为违约”;第11条规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均不得违反;如一方违约,将视具体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3万至5万元不等的违约金”。该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意向安排被告在咸水沽第六小学实习1个月。2014年6月4日至6月12日,聘用人员名单被公示,被告在公示名单内。但被告至今未到原告及咸水沽第六小学报到及工作。原告认为,被告不到岗工作,属于恶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另查明,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被招聘为西青区第四中学英语教师,现在执教。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津南区教育系统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报到就业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该协议时未形成劳动关系,被告认为本案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之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该协议系两方签订而非三方签订应为无效,该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刚刚就业,收入有限,原审法院酌情考虑违约金数额为3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教育局违约金30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天津市津南区教育系统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该协议书从签订时间、内容及内容体现的当事人法律地位看,均不属于劳动合同,上诉人主张该协议书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并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已到咸水沽第六小学处上班以及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但是并无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2:邵宗升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2017】云0502民初3390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性质如何;2、被告未录用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本院围绕以上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1、本案原告邵宗升与被告联通公司保山市分公司签订的《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对于《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性质,由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该协议缔约的目的是用人单位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双方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后就毕业就业意向达成的协议,同时也是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而原、被告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此时仍为在校学生,且《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并无明确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因此,《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身仅仅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对作为毕业生的原告发出了要约、原告承诺到被告单位工作所达成的就业意向协议,双方仍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并未形成带有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故对于就业协议效力的认定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2、基于前述分析,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第二条之约定,被告未就其有关原告成绩之特殊要求在上述协议书中明示,故被告未录用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宗升违约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邵宗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三方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三方协议系各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为有效。三方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也应适用于各方主体。应届毕业生初入社会,面临人生的第一份工作时,应慎重选择。在签署三方协议过程中,应明确注意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三方协议签订后,应谨慎履行,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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