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几大法律雷区,了解一下(上篇)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试用期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初次招录劳动者时约定的彼此考察的期限。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许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认识不够充分,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存在诸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地方。

试用期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初次招录劳动者时约定的彼此考察的期限。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许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认识不够充分,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存在诸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地方。
用人单位有哪些容易踩中的试用期法律雷区呢?
雷区一:试用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解答: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双方劳动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契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然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风险。
另外,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雷区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试用期
解答: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选择是否约定试用期限,但是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雷区三: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任意约定
解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670元;二类地区:1500元;三类地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1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3元。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地区包括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其他设市城市及玉龙县、德钦县。三类地区为其他各县。
所以,用人单位考虑自身利益与劳动者生活需要,约定合法合理的工资金额。通过提高完善单位薪资制度避免类似的法律争议。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