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制度--不让南医大案迟到的正义被辜负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宣布成功告破1992年3月24日原南京医学院女学生被杀害案件,犯罪嫌疑人麻某被抓获。

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宣布成功告破1992年3月24日原南京医学院女学生被杀害案件,犯罪嫌疑人麻某被抓获。
在距离案发28年后,麻某的落网不仅给被害人林某及其亲属带来稍许安慰,同时也让我们聚焦我国刑事核准追诉制度。

正因为28年这个数字太久,不禁让很多对刑事追诉制度不甚了解的网友开始担心,本案是否会因距离犯罪行为发生太久而过追诉时效不被追诉?正如韩国2016年播出的刑侦悬疑剧《signal》中“金允贞诱拐被杀案”,因经过韩国刑事法律规定的15年追诉时效,在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后其仍不被追诉。(当然,正如弹幕中剧迷们呼吁的那样,韩国现已废除故意致人死亡以及最高刑罚触及“死刑”案件的有限追诉期,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详细去了解下这部剧以及与之相关的追诉时效制度)。
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及判例,从以下几方面浅析南医大女学生被杀案中可能涉及的追诉时效问题。(根据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发生在1992年,故需要考虑79《刑法》的规定)
Qustions&Answers
01、什么是刑事追诉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追诉”章节的规定,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有效期限的,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是各国刑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存在的意义有“改善推测说”“证据湮灭说”以及“准受刑说”等理论,归结起来都是从时间上保障、督促刑罚实施的正确性,同时节约刑事司法资源,便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和维护当前社会关系持续稳定。
02、“一般情形下”严重犯罪类案件的有效
追诉期是多久?
根据我国79《刑法》76条(四)与97刑法87条(四)前半句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根据南京公安以及网上报道的案件信息来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麻某可能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具体还需根据查明的案情确定罪名与罪数)。无论是79《刑法》还是97刑法《刑法》关于以上两个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均可至死刑,即可适用以上20年追诉期规定。
至此,许多网友担忧,本案距离犯罪行为发生已过28年,岂不超过追诉时效?不要太担心,按住自己的小心脏,耐心往下看我国的特色制度——刑事“核准追诉”制度。
03、什么是刑事核准追诉?
根据79《刑法》76条(四)与97刑法87条(四)后半句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即在一般情形下,根据最高法定刑,案件最长超过20年的,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犯罪。但根据以上规定,“特殊情形下”即“即使经过20年,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况下,在报请最高检核准后,依然可以追诉”,这就是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的核准追诉制度。
重点问题
“必须追诉”的情形有哪些?
01、法律规定的“必须追诉”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这一规定,判定必须追诉的标准应从“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社会稳定等方面”综合判定。
虽以上规定对《刑法》核准追诉中“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条件”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但这些条件还比较原则、抽象。为此笔者根据2015年最高检发布的关于核准追诉的4个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分析说明。
02、指导案例中“必须追诉”的情形
案例1:核准追诉案例之——马世龙(抢劫)案(检例第20号)
予以核准关键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基本案情:1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马世龙等三人预谋到吉林省苇子沟街李树振家抢劫。三人蒙面持刀进入被害人李树振家大院,撬开后拉开门锁进入李树振卧室,持刀逼住李树振及其妻子王某拿钱。李树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三人随即逃离。马世龙在逃离时被李树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树振身上乱捅,随后逃脱。李树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马世龙化名“李红”逃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打工。
另据查明:
(一)被害人妻子王某和儿子因案发时受到惊吓患上精神病,靠捡破烂为生,生活非常困难,王某强烈要求追究马世龙刑事责任。
(二)案发地群众表示,本案在当地造成很大恐慌,影响至今没有消除,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察予以核准观点:犯罪嫌疑人马世龙伙同他人入室抢劫,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对被害人家庭和亲属造成严重伤害,在案发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虽然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被害方以及案发地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综上,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世龙核准追诉。
案例2:核准追诉案例之——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检例第21号)
予以核准关键词:情节恶劣;无悔罪表现
基本案情:1991年12月21日,被害人李万山酒后因琐事与丁国义侄子常永龙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常永龙。12月22日上午7时许,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为报复泄愤,对李万山、董立君、魏江三人进行殴打,并将李万山、董立君装进麻袋,持木棒继续殴打三人要害部位。后丁国山等四人用绳索将李万山和董立君捆绑吊于房梁上,将魏江捆绑在柱子上后逃离现场。李万山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另据查明:
(一)案发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即逃跑,在得知李万山死亡后分别更名潜逃到黑龙江、陕西等地,其间对于死伤者及其家属未给予任何赔偿。
(二)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
(三)案发地部分村民及村委会出具证明表示,本案虽然过了20多年,但在当地造成的影响没有消失。
最高检予以核准观点:犯罪嫌疑人丁国山等涉嫌故意伤害罪,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综上,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闫立军核准追诉。
案例3:不予核准案例之——杨菊云(故意杀人)案(检例第22号)
不予核准关键词:家庭矛盾;被害人谅解
基本案情:1989年9月2日晚,杨菊云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发生口角,吴德禄因此殴打杨菊云。杨菊云乘吴德禄熟睡,手持家中一节柏树棒击打吴德禄头部,后因担心吴德禄继续殴打自己,便用剥菜尖刀将吴德禄杀死。案发后杨菊云携带儿子吴某(当时不满1岁)逃离简阳。
另据查明:
(一)杨菊云与吴德禄之子吴某得知自己身世后,恳求吴德禄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菊云。吴德禄的父母等亲属向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称鉴于杨菊云将吴某抚养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
(二)案发地部分群众表示,吴德禄被杀害,当时社会影响很大,现在事情过去二十多年,已没有什么影响。
最高检不予核准观点: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菊云,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杨菊云之子吴某也要求不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综上,决定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
案例4:不予核准案例之——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案(检例第23号)
不予核准关键词:悔罪表现;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蔡金星、林俊雄于1991年初认识了从事鳗鱼苗经营的一男子,该男子透露莆田市多人集资14万余元赴芜湖市购买鳗鱼苗,让蔡金星、林俊雄设法将钱款偷走或抢走。蔡金星、林俊雄遂召集陈国辉等人赶到芜湖市,经事先踩点,蔡金星、陈国辉等六人携带凶器及作案工具,进入被害人屋内,陈国辉上前按住林文忠,其他人用水果刀逼迫林文忠,抢到装在一个密码箱内的14万余元现金后逃跑。
另据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与被害人林文忠等当年集资做生意的群众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被害人40余万元赔偿金各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蔡金星、陈国辉居住地基层组织未发现二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司法机关酌情不予追诉。
最高检不予核准观点:本案发生在1991年3月12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只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二人在案发后也没有再犯罪,因此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本案虽然犯罪数额巨大,但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决定对蔡金星、陈国辉不予核准追诉。
根据以上指导案例,可以了解最高检在审核“追诉必须性”时会考量以下情节:
考虑予以核准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犯罪情节恶劣——伤害手段残忍等
第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他人死亡等
第三: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当地群众/社区的要求或建议惩罚犯罪的意愿强烈等
第四:悔罪表现差——再犯/无赔偿/化名有四处潜逃等
考虑不予核准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起因——民间矛盾引发
第二:社会影响——被害人谅解/基层组织建议不予追诉等
第三:无再犯危险性——一贯表现良好,期间再无犯罪
综合分析以上(暂先不讨论本案是否属于《刑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情形),根据目前网上报道的案情,分析南医大案是否属于“必须追诉”而予以核准的情形呢?
第一:情节恶劣——根据南京公安的公告“残忍杀害”,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甚至属于“奸杀”。
第二:造成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林某的人身权利,造成林某死亡。
第三:社会影响方面:
支持予以核准方面——案发地是大学,针对对象是在校女学生,虽然已经案发多年,但无疑给学校学生造成了重大恐慌;同时根据该案最近所引起的热搜讨论,也足以见该案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
不确定因素——能否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等未知。
第四:暂无悔罪表现——案发至今,暂无任何赔偿道歉,是否采用积极手段逃窜/躲避侦查未可知。
第五:再犯危险不确定——现关于犯罪嫌疑人麻某的一贯表现,期间有无再犯暂未可知。
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指导案例分析南医大案件,即使超过最高20年的追诉时效,但依据核准追诉制度,本案仍然具有极大因最高检核准而追诉的可能性。
南医大案疑犯落网后,许多网友留言“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失”,而刑事核准追诉制度可以弥补类似韩剧《signal》中有限追诉期产生的缺憾,不使这姗姗来迟的正义被辜负。
最后,借用《signal》的一张剧照,DNA比对等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是上帝送给被害人的礼物,但上帝有时没法及时送恶魔下地狱,此时我们也要多一份警惕,保护自己与身边人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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