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项目培育系列案例之八】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编者按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市高院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培育项目清单》,通过有选择、有针对、有重点地培育一批集中攻关项目,以点带面推动

编者按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市高院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培育项目清单》,通过有选择、有针对、有重点地培育一批集中攻关项目,以点带面推动形成具有上海法院特色亮点的制度经验。为充分发挥改革信息在落实改革部署、交流改革经验、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各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的督促落实,特围绕上述改革推出系列改革案例。本期刊载《上海金融法院“三项规范”探索类案检索机制“从个案到类案”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项目培育系列案例之八
上海金融法院“三项规范”探索类案检索机制“从个案到类案”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上海金融法院积极强化类案检索机制建设,有效探索类案检索制度与审判权运行体系的有机衔接,在该院2019年制定的《关于专业法官会议的规定(试行)》及2021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的规定(试行)》等制度中强化对类案强制检索工作的要求。针对类案强制检索工作“难识别、平台广、范畴杂”的问题,按照“范围规范、运行规范、体系规范”的原则,制定《上海金融法院关于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的规定(试行)》。2021年以来,在法官专委会与审委会上会案件中,适用类案强制检索案件共86件,其中法官专委会讨论案件78件,类案检索适用率98%,审委会讨论案件8件,类案检索适用率100%,实现金融案件“从个案到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
一、明确四类主体与三个范围,构建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范围规范”
一是明确检索工作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规定法官助理、承办人、审管办、审委会四类类案检索工作责任主体,法官助理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必要时制作书面检索报告。审管办对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及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审判监督管理,并作为案件评查与审判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审委会对于预判结果偏离或改变类案裁判规则的待决案件进行审查讨论。
二是明确类案检索的案件范围及检索内容。规定五类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法律适用规则不明、拟做出裁判与该院或上级法院生效裁判可能冲突、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管权限要求检索及其他应当进行检索的案件。通过检索生效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内容,并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有效比对,系统评估案件裁判规则适用与合议庭采纳情况。
三是明确类案检索的区间范围及平台范围。以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市高院参考性案例等六项区间作为规定类案强制检索范围,通过对标检索案例标准与指引从根源防范类案非类判等问题发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主动打通检索渠道,利用法院系统内网优势,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法院C2J系统等平台为内网依托,拓展法信、威科先行、北大法宝、知网等平台为外网补充,形成“内网强化+外网补充”内外结合检索方式,为类案提供多维度、多层面检索场景,优化检索便利度。其中,适用比例最高平台为中国裁判文书网48次,占比65.7%,其次为上海法院C2J系统23次,占比31.5%。
二、强化识别提炼与预判纠偏,实现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运行规范”
一是化整为零,准确提取关键要素。通过将搜索模式设计划分为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大模块,各模块通过当事人、案由、交易类型、涉及部门法等12项类案识别要素区间形成搜索体系对类案进行检索,并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在三大模块方面的相似性进行比对,有效提取类案关键要素。及时区分待决案件差异化要素,通过要素比对、甄别分流及有效过滤,排除非类案检索结果,有效选取合格类案,发挥类案检索结果对个案裁判规则的指导作用。
二是抽丝剥茧,精准提炼类案规则。通过多平台检索,对已生效检索案例与待决案件进行裁判文书语义分析、差异化分析,有效提炼类案裁判规则,对案件通过类案检索报告将类案处理规则固定化、具象化,对类案规则有效提取与规范适用,充分保障法律适用的预见性与统一性,有效发挥法律适用统一与司法智能化作用。通过类案适用规则提炼分析,规范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上市公司董事及其他主体责任承担、外卖行业“日保型”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起算点的司法认定、资管业务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等一批金融案件疑难、新类型问题裁判标准,为金融市场改革创新提供规则指引。
三是严守准绳,构建偏离审查机制。对于检索结果明确类比审查与对比审查两种不同审查方式,规则相同的类案作出同类判决,裁判核心要素不同的案件作出区分判决。对于待决案件拟做出的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偏离或改变类案与关联案件裁判规则的,要求审判组织进行论证说明。对于案件讨论中发现排除适用最高院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与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等范围的案件,要求逐级提请审委会讨论。在2021年以来上会的86件案件中,未发现偏离或改变类案裁判规则的案件,检索适用的类案124例,均采纳或类比适用有效检索类案规则,检索结果应用率达100%,通过类案检索规则有效规范金融裁判标准统一。
三、统筹机制衔接与辖区统一,形成类案检索衔接机制“体系规范”
通过强化类案检索机制与该院“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法官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审判权运行体系及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审判业务指导功能的关联适用,有效推动类案检索制度从扁平化到立体化运行,发挥金融司法智力成果效能。
一是完善内部机制衔接体系建设。以该院审判权运行体系功能为依托,对于提交审委会、法官专委会讨论的案件,强制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并制作报告,确保上会案件由审判组织源头强化类案适用统一标准。与该院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提级管辖工作制度有效衔接,以各类会议智慧凝聚作用为抓手,对类案审理要点、裁判标准有效总结并成文发布。建院以来,共发布法官专委会判解参考35期,编写银行业、证券业类案裁判指引2部,有效提供法律适用统一的审判经验与指导参考。
二是发挥辖区金融裁判示范效力。以改判、发回案件为切入点,对基层法院上诉案件的类案间裁判尺度及审判思路不统一的情况集中梳理甄别,及时对接基层金融审判需求,由法官专委会定期撰写二审改发分析并向基层法院发布。在提级管辖案件中充分发挥类案检索制度效能,通过庭前对类案裁判规则规范适用,做好案件审理预判,着力优化金融司法供给,发挥提级管辖案件普遍指导作用,有效促进“类案类判”。
三是扩大区域金融司法品牌效力。该院通过规范类案强制检索制度运行,辅以偏离审查机制防范,稳妥审理各类群体性、涉民生、涉小微企业金融案件,确保案件准确查明事实,加强法律释明,审慎处理各类法律关系。以类案规则为基础不断实践创新,首创证券虚假陈述示范判决机制、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首发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规则等,两项机制获评上海市金融创新奖,部分创新举措被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有效凸显金融司法品牌效力,充分发挥改革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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