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横山法院通过庭前线上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买卖烟酒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销售烟酒,2009年10月15日,被告郝某某在原告处购买烟酒共1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周子斌结合案卷分析认为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涉案金额较小,有调解的空间,遂第一时间与被告联系。“我不欠他烟酒款,他凭啥告我!”没想到接通电话之后,被告情绪十分激动,不认可拖欠烟酒款事宜。考虑到案件情况及当事人争议,为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向被告阐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耐心为其释明法理,被告郝某某终于向承办法官表明自己并非故意拖欠,而是自己创业失败,背上了大额负债,无力支付。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当天被告向原告转账所购烟酒款11000元。至此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原被告均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并称赞道“人民的好公仆!”。
长期以来横山法院始终坚持“案涉民生无小事”的理念,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调解力度,针对不同纠纷案件及时研究制定化解方案,提升审判质效,不仅有效维护了讨薪者的合法权益,更做到充分考虑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真正做到把为民服务观念根植于思想中,落实到行动上。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第一款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还过了?谁来最终举证!
作者:吴芳芳来源:横山法院

近日,横山法院通过庭前线上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买卖烟酒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销售烟酒,2009年10月15日,被告郝某某在原告处购买烟酒共1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