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孩童被撞伤,谁是适格原告?

来源:横山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高某与高某某系父子关系,高某现年12岁,其在周末骑电动自行车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致高某受伤住院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8200元。

基本案情
高某与高某某系父子关系,高某现年12岁,其在周末骑电动自行车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致高某受伤住院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8200元。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高某父亲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谁是适格原告?
说法小贴士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高某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本案的原告。因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一种特别代理,他可以以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事实与法律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调解、提起反诉、应诉等。尽管如此,法定诉讼代理人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其并不受判决效力(既判力)约束。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这五类主体无诉讼行为能力,其诉讼活动需要通过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中,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即成为诉讼的当事人,而非法定代理人。
综上,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时,提起诉讼时本人为原告,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与其监护人系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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