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胡青牛:救还是不救?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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摧毁一个熊孩子有多困难?
偶然扫到一个知乎专题——摧毁一个熊孩子有多困难,浏览量超3亿次。额,建议大家在学习上海七月熊孩子怒拔菜刀的视频后,也去补充巩固一下知识点,至少我看了一会儿就极大地提高了业务技能——我可以不再治牙而假称治疗他们的下半身。
专题里有位实名医师发帖,述说了一个辱骂乘务员的熊孩子在卧铺上窜下跳终于栽到地上,脑袋磕碰小餐桌后昏迷不醒。他说,“中重度脑损坏加呼吸道阻塞。请原谅我的懦弱,用我的后半生去赌你不到一成的医学康复概率,这个赌局太大我玩不起。当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对等的时候,请原谅我是人不是神!我立刻选择了沉默,我怕惹火上身,法律不会保护我在非医疗环境下的治疗行为。”该帖近17万人赞同围观。
不是有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嘛?!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他还是个医生啊!
实践中,由于医生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社会公众对其救人的期待更高。圈起来那四个字,下回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同时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白了吗?法律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活动课以了更高的注意义务,适用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一致,未作修改。该条中的“近亲属”,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确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确定了五种情形。
明白了吗?法律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活动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专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责任要求。
换你,救是不救?趋利避害地不救,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网约车司机播放起录音,伴以发出了表情包——那不对呀,你在欺骗我呀!这这,和民法典规定没啥区别?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设定了一个强制缔约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国家订货、指令计划下间接强制订立民事合同不同,直接强制缔约主要包括公共运输服务行业、供水电气热公共事业、医疗卫生行业、保险行业、优先购买权这几方面。强制缔约制度发源于德国,突破了民法“契约自由”的原则,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权利实现。
其次,从法条文义解释来看,公共场所急救似乎不是医师的义务。医师既可以主动自愿实施急救,也可以不救。在列车这样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医师出手救人只是种道德规范,全凭他们的职业良知。
是不是愈加糊涂了?暗暗地说声,我也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紧急救助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的“紧急救治(急救)” “抢救生命垂危”三者在行为内容上是否有不同?
2)鼓励公共场所医师急救是个倡导性规范,是种道德的促进,那么有人在公共场所发病,医师到底有没有紧急救治的法定义务?
3)医师于公共场所中实施的急救损害免责;甲在家时原发性癫痫短时间内频繁发作,牙医吴某实施院前急救(语言表述“院外急救”的,拖出去,Z)能否免责?是不是朋友发病,吴某正确的处置是把甲从12楼家中拖到小区的公共场所再救助?
医疗服务合同对医疗机构来说,本质上是一种方法债务而非结果债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两法对应条款结合来看,医师除了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得以免责外,其他诊疗活动仍应本着高度谨慎的预见、客观相应的注意,全力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回到文首帖子,文尾有一篇《患者就医前必知》,我改动了一下,可能对某些人有一定帮助。
1、不是所有的事务律师都能办理、办好;
2、很多法律事务的沟通时,固定事实基础本身就是个漫长的过程;
3、名师是个稀缺资源,但不要被一个称号所迷惑,普通律师执业一段时间后能够胜任绝大部分法律事务处理,只是快慢而已;
4、败诉是司法过程的一部分,请将健康的风险防护费用提前应用到生活、经营活动的流程,而不是收到败诉结果后再痛心疾首;
5、懂得信任,选定律师后就给予他信任,哪怕是你遇到了更好的;
6、学法、用法请远离XX、XX网、XX网,切记切记。
回到本篇标题,想一下胡青牛为什么只救明教人员,看一下他指导张无忌救治他人,你就会明白他明知救不了,但还是接受了张无忌的原因——可能,毕竟他还是个孩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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